● 共同诉讼被法院受理 ● 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的被受理 ● 中介机构、高层管理者成被告,要负连带责任
锦州港 毕马威、张宏伟也成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从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多起证券民事赔偿案被法院受理,不仅上市公司成为被告,而且像张宏伟和毕马威这样的著名人士和国际机构也被连带告上了法庭。 据介绍,上海女性投资者徐倩在2001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开户入市从事B股投资,其根据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锦港B股股票2000股,因锦州港虚假陈述导致投资损失合计1880.33美元,以汇率1∶8.29计,折合成人民币15587.94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徐倩因此起诉,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倩的代理律师、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向记者介绍说,该案已于2003年2月9日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有几大特点:一是它是《1·9规定》以来,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起诉的案件;二是第一个涉及B股及B股投资者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三是是从2002年《1·15通知》颁布以来第一次以境外机构为被告并涉及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KPMG)分支机构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即涉及中外合作的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四是该案还把曾任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的著名民营企业家张宏伟列为五被告之一。 2001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锦州港2000年及以前年度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锦州港有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公司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多列资产1.1969亿元。 2002年9月,财政部对锦州港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对不符合《会计法》会计制度的行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同时处以罚款10万元。对此,锦州港公司在2002年10月22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披露了有关被处罚及整改情况,更正并调减了包括上市前的1996年度、1997年度在内的1996年至2000年度财务报表。 原告认为,张宏伟系发行人、上市公司中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对投资者的损失赔偿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证明主观无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等时,方可免责,并同发行人、上市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张于2002年10月18日辞去了锦州港的董事职务,但现仍为东方集团董事局主席。 此案把中介机构也一并列入了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广发证券是锦港B股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而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是锦港B股发行上市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是锦港B股发行上市的境外会计师(核数师)事务所,都是毕马威(KPMG)的分支机构。
东方电子 正在清算的中经开也是被告 另一起民事赔偿案,曹小妹等7位投资者诉ST东方案也于2003年2月8日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立案受理。这批投资者均来自上海,年龄最大的75岁,涉案股数29600股,涉案标的371608.54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虽然ST东方至今尚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但此案是依据《1·9规定》中的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有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而起诉的第一起案件。 曾是股市大牛股的东方电子创造了中国股市业绩连年创优、股价年年翻番的神话,股价从上市时的十七八元,到最高时的57元。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东方电子展开调查,从此股价一路下滑。9月7日,东方电子披露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虽然,证监会至今尚未公布调查结果,也没有作出行政处罚。但对东方电子的刑事审判却先行了。 2002年11月11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隋元柏、高峰、方跃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而提起公诉。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隋元柏、高峰、方跃作出认定其有罪的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三人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对隋元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高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方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由于在法定的10天上诉期限内,3人均未上诉,故该刑事判决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 隋元柏、高峰、方跃分别为东方电子原董事长、总经理,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原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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