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在现代文学中与诗歌、散文、戏剧并列,为四大文体之一,在整个文学体系中地位可谓显赫。可是中国古人所谓的小说,虽在名称上与西方近代文论所指的小说相同,但其具体概念并不是一回事。中国古代视小说为“小道”,小说也者,不过是诸多不入流、甚至是邪辟不正的“小家珍说”之一种,它来自乡野里巷,来自稗官、方士和“间里小知者”,是一些“街谈巷语,道听途说”和“齐东野语”式的东西,论形体乃是不成规模的“短书”和“从残小语”,论功用则至多是表现“刍荛狂夫之议”,使在上者得广闻听,藉以了解下层百姓的感受和议论而已,因此既无从赖以“致远”,更与成就“大达”(即大道)无缘。这种观念深入人心,所以小说在中国古代,无论从主流文化看来,还是在一般人心目中都颇受轻视,被认为是一些可有可无的闲书。
然而,中国古代小说的源头却实在非常悠远。东汉班固编写《汉书·艺文志》,于“诸子略”中列出十家,即儒、道、阴阳、法、名、墨、纵横、杂、农及小说家。虽将小说家置于其中,但班固又马上声明:“诸子十家,其可观者九家而已”,从而把小说家排除出“可观”之列。原来,九家可观的理由是在于他们都有一套治国安邦的道术,虽然宗旨不同,互不服气,但毕竟各有长短,“合其要归,亦《六经》之支与流裔”,九家之徒如遇明主圣君,那一个个“皆股肱之材已”,而人主若能“观此九家之言,舍短取长,则可以通万方之略矣”。至于小说家和他们的作品,是根本不能与九家相提并论的。对小说家评价如此之低,是否可将他们的作品弃之不顾呢?《论语·阳货》:“子日:‘道听而途说,德之弃也。’”按儒家观点,那些来自道听途说的小说,本来是不妨弃去的。不过,班固对此比较理智慎重,面对从《伊尹说》《鬻子说》到《虞初周说》《百家》这十五家、一千三百八十篇作品,他没有采取一笔抹杀、不予理睬的态度。于是,在他手编的《艺文志》中,就有了“小说家”这个类别。所以实在说来,中国古代最早的小说乃是一批有相当数量、在书籍分类时不能无视却又难以安放的作品,是一批本可舍弃而幸被保存的“弃书”。班固把它们置于诸子类中,单立一家,又特地强调其无价值,这无可奈何的办法却恰恰成了书籍分类和目录学上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创造。此后,小说类作品数量和品种与日俱增,使人更不能无视其存在,正史的经籍、艺文志和许多公私书目,也就收留它们,只是仍然没有固定的位置,只能根据编者的不同理解,或把它们附在子部,或把它们赘于史部,待遇并未有所改善。然而不管怎么说,小说和小说家毕竟从此正式跻身著作之林了。
小说从《汉书·艺文志》起,才算有了“名分”,但若论其真正起源,当然是要遥远得多。
按照笔者的看法,诗歌和小说是人类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文化产物。从客观方面言之,人类生活中不能不发生种种“事”,这些“事引起人们的不同感受和处置方法,或歌咏感叹之,或叙述播闻之,也就产生了不同的文学类别:诗歌、小说。从主观方面言之,诗歌植根于人的抒情本能,小说则植根于人的叙事本能,诗歌和小说都是人类本能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成长为一种能力并获得外化表现的结果,而其所依托的载体则是人的语言和语言的书面形式——文字。单就小说而言,它有一个孕育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它作为一种文体尚未充分形成、尚未取得独立之前,它的一些基本要素,它的胚胎形态乃至萌芽和雏形,都早已存在。小说也和诗歌一样,在以文字和书面形式为主存在之前,有一个漫长的口头创作和口头流传的阶段:即使在文字成为小说创作的主要工具之后,口头的创作和流传,也并未消歇,二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甚且相互促进。而最初的小说,其实就是对于口头传播之“事”的文字载录。中国古代小说正是走过了从以记载实录为主到以虚构幻设为主的道路,小说史也就可以按此分为前后两段。大致以唐传奇的出现为标志,文人作家较多懂得了“有意为小说”,并积极自觉地付诸实践,小说写作中作者超越记录而独立创思、勇于幻设的成分从此日益加重,小说文体终于摆脱子、史附庸的地位而获得独立。但唐以后,以记录传闻为小说的风气仍然很盛,其产品就是名目繁多的笔记野史类作品。从作者的写作态度来分,不妨把中国古代小说分为记录传闻和意想虚构两大类。虽然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但大体的界限尚称明确。而无论是记录传闻,还是意想虚构只要是小说,其本质就都在于叙事——从最简单短小的记述直到编织极复杂极庞大的故事体系——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源于先秦的“小说”二字,才能够与西方的story、novel和fiction对应,并得到中外人士的认可与使用(当然是有条件、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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