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Vs.公有:一个连续统

    当然市民社会的说辞并不新鲜。这一极富影响的思潮师承洛克,认为市民社会乃是一外在于政治的实体。然而长久以来,这一实体被认为仅有一种“经济体”的面相--即一系列私人的生产、交换和消费行为。私有产权和市场埃证着这些活动自主有序的进行,从而表现为整个经济体的自发运转和内在平衡,无须政府的干涉。因此,经济体的自发运转被当作社会独立于国家之表现,而自我调节,拥有独立产权的企业单位亦成为市民社会的核心。这种思潮历时久远,甚至主导了晚近三十年的私有化浪潮:政府对经济的大规模控制被当作国家对社会领域的侵犯,而恢复社会之自治力量,最紧要的乃是重新私有化。 

    而魏伯乐的市民社会应该具有另一种意涵。如果说19世纪众多小型企业主导的经济体的确如哈耶克所描绘的那样聚集了无数个人的分有的知识,实现了公共利益的联合,那么上世纪80年代往后的全球化和大型跨国公司的成长正深刻的改变着经济体的面貌。先前经济领域权力分散和容纳多种利益的基础不复存在了。正如书中众多案例所示,当不堪负担的政府急于出售公共部门的产业时,愿意接手的正是那些跨国公共服务公司。强大的谈判力量使它们轻易的将诸种自然垄断产业转变为商业垄断。如此,经济领域和市民社会之公共空间又出现了巨大的分野,或者说前者对后者的僭越和侵夺。魏伯乐所说的市民社会,正是从政府和私人经济部门两者的夹缝中重新生长出来的,代表更广泛的文化和社会目标,对政治和经济权力进行遏制。

    至此,我们看到了两个层面的平衡:所有制设计上的公私平衡和政府、私有经济、市民社会三者权力的制约平衡。作者在书中不断强调”谨防极端“,他所意指的,正是这样一种中允平衡的”第三条道路“。 

经济学,还是政治经济学?     道路既定,亦有诸多成败不一的案例在前,但更多的问题又开掘出来。所有制改革和监管设计上的问题,如果化约为纯粹的制度经济学命题,用契约理论,产权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等专业知识足以解决。然而,“诸种公共政策从通过所有制方式来实施转变为通过管制的方式来实施,是一个意义深远的制度变迁过程,会引起政治上的争议。问题不仅仅是怎样有差别地实施独立的公共政策,同时还是一个政治与行政机构变革的问题,产生了在不同参与者之间有差别地分配权力的问题。这使得从国有企业向部门管制和监管机构的转型产生了政治上的争议。” 

    当市民社会参与到监管分权的实践中来的时候,问题就愈益复杂了。多重监管必然妨碍自由和效率,而监管者自身的合法性来源始终也是一个问题。这使我们必须从一个经济学的专业视野,回复到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视野,对未来的经济/政治/社会之发展作一整体的考察。

    回到现实来讲,中国的国企改革问题几经争论,至今仍是影响国民经济发展一重大问题。几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改革需要一个漫长的调整过程。公私混和的所有制形式似乎已经被顺利接受了;但监管的制度设计似乎方才起步,国资委的实践也算不上成功,特别是市民社会的参与和民间治理还远没有头绪。 

    黄宗智曾经批判一些汉学研究者不假思索的把市民社会的概念应用到对中国社会的考察。黄先生以为,从民国以来,国家机构就在不断把广大的社会领域彻底制度化,有一些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剩余领域,也由国家创立了进行合作的制度框架。建国后这一过程进一步推进,即便70年代末开始经历了一场迅速的社会化和去国家化的运动,这一基本结构仍不曾改变。”在一个为党--国家长期彻底统治的社会里,指望如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模式所勾画的那种真正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组织会在一夜之间就兴旺发达,是脱离实际的“。当下的中国社会少见独立的市民组织,公益基金或者地方社团,绿党团体,独立的市民社会似乎尚不存在,又何言制衡公私两种力量呢? 

    更有希望的途径,似乎还在于行政机构之变革,继而逐渐分权于社会,促成监管体制的民主控制。这毕竟要胜过先于监管环境建构的迅速推进的私有化方案。话说回来,魏伯乐对市民社会的探究毕竟也只是一种远景式的期待,他个人也处于德国市场社会的政治传统中,政府的强势作用始终是他思考的背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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