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协议不等于售房合同

通过中介公司买卖房屋,一般来讲需要订立正式买卖合同。若双方仅仅达成意向,就算预付了一定的定金,也并不表示买卖房屋的合同正式成立。日前,本市静安法院在审理傅女士诉孙某的售二手房纠纷时,认为约定签合同时间已作变更,孙某终止了售房行为不构成违约,故一审对傅女士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不予支持。

协议变更买卖未成     2003年10月,孙某与上海信义房屋中介咨询公司签订《居住用房买卖经纪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地处南京西路某号的房屋,并约定若房东自行出售以电话方式告诉。10月31日,经中介公司介绍,孙某与看中该房屋的傅女士签署《协议》。协议约定,孙某有意出售南京西路某号的底层全部、二层、三层房地产,傅女士有意购买上述房产,房地产成交价为247万元,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定金为5万元,傅女士应于本协议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签署3天内补足上述定金,孙某同意该定金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还约定于2003年11月5日或之前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再付70万元,构成首期房款75万元,此外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本协议自行终止等内容。
    在约定的11月5日,孙某与傅女士并没有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次日,中介公司给孙某发送了两份传真,分别为《补充条款》和《付款协议》。在《补充条款》第8条约定,鉴于现该房产中有居住人,孙某于签订本合同后60天内腾出该房屋,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付款协议》第二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后10天内傅女士应支付部分首期房款70万元,连同定金计75万元作为首期房价款。款子暂存中介公司处,待孙某房屋腾空后3日内,由中介公司代办产权过户手续,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的3日内,支付首笔买房款。
    孙某收到上述传真件后,认为《补充条款》、《付款协议》与原签订的《协议》存在根本改变,不能接受,遂通知中介公司终止出售房屋。

未签合同违约不成立    去年12月3日,傅女士以孙某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与自己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并表示不出售房屋,该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按双方的约定,除应返还定金外,还应支付等额款项5万元作为赔偿。
    中介公司到庭作证称,在2003年11月5日,傅女士如约至中介公司准备与孙某签订合同,但孙某却称因租赁户问题未解决,当日不能签订合同,故约定另定时间签订合同。次日,孙某通知中介公司租赁问题已解决,可以履行《协议》时,中介公司拟定《补充条款》和《付款协议》传真给孙某。孙某看过后,表示《补充条款》中提出须待承租户迁离后,才能取得首期购房款无法接受,即电告中介公司不出售房屋。但中介公司还是发函,要求孙某履行《协议》,与傅女士签订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尽管傅女士与孙某原约定于2003年11月5日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但事实上当日双方并未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已作变更,故11月5日无论是傅女士还是孙某,未至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已不再构成违约。之后,孙某表示终止协议出售房屋是基于《补充条款》和《付款协议》。从两份新的协议内容看,孙某取得首付房款的日期推迟了,另外根据新的协议,孙某取得首付房款必须在承租户迁离房屋以后,而原协议并无此约定。可见,《补充条款》、《房款协议》确与原《协议》有较大不同,应视为新的要约,作为孙某不愿接受,拒绝与傅女士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不构成违约。遂一审对傅女士主张赔偿5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点    评    从这则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房屋买卖中合同是相当重要的,无论是协议或者定金等都不能替代它的作用。如果投资者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份有效的合同是必不可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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