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社区至少配置1个养老设施

    上海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管理意见出炉    日前,《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管理的意见》出台。《意见》提出要重视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的配置,并明示要优先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意见》要求每个社区(镇、乡)至少设置1个养老设施。到2010年,中心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成区以及地处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居住社区,按照不低于本社区老年人总数的1.5%配置床位。

    而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的建成居住区以及郊区新城老城厢地区,则按照不低于本社区老年人总数的2%配置床位;浦东新区、郊区新城和城镇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新市镇以及中心城成片改造地区或新建地区,按照高于本地区老年人总数的2.3%配置床位。

    另外,新建居住区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停车泊位。中心城已建成的居住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配置社会停车场(库)。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放自用停车场地,为社区服务,缓解中心城停车难的压力。

    《意见》中还明示,在中心城区及郊区新城建城区中,若现状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不足或缺口较大(达不到配置标准50%)的社区,要严格控制存量土地的开发建设,并按照《意见》确定的规划指标,优先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对增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在审核规划指标时可给予一定奖励;对经营性建设项目中增加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经区县政府认定,可向建设方返还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而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除了奖励,《意见》对擅自变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行为也有严厉处罚。其规定,按照规划配置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产权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一律归区县政府所有。按照规划建设(配置)的各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改变设施用途,确需更改作为非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须经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或区县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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