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应先立规 再试点

迄今证监会少说已制定了上百项规定、通知、暂行办法,解决股权分置一定要先立一个极具操作性的章程。

    市场翘首以盼的解决股权分置老大难问题,终于到了可以启动试点的实施阶段了。笔者始终认为,股权分置和上市公司素质不高,是中国股市两个最根本的问题,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由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造成的,只有解开股权分置这个结,中国才有真正的牛市。

    然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谈话刚一发布,市场上各种传言就开始满天飞,什么“股权分置概念股”,“试点个股猜猜猜”,“个股谁赚首桶金”,等等,媒体也纷纷到有关上市公司去求证。而据上证所研究总监胡汝银透露,现在就已经有人在拼命争取成为试点企业,还有人到处打听哪家公司会成为试点,一些曾经提过方案的个股更是直奔涨停。以上现象充分表明,解决股权分置是重大利好,哪家公司摊上试点,其股票就会大涨,而哪些人预先获知这一信息,就会赚取丰厚的政策利润。正鉴于此,有识之士已经提出,解决股权分置过程必须保证程序公正,在信息披露上一定要做到公正公平,试点信息一经泄露,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仔细想想,一个解决方案,从中介机构设计到董事会开会,到上报,再到股东会审议,这中间可能顺利通过,也可能被否决,又有多少环节,要做到一点不泄露谈何容易?更何况一些流通股大股东(如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还可以利用他们的特殊地位,刻意通过一些有利于他们的方案。再说,这里还会掺杂着假方案、假试点,弄得你真假莫辨。不是说解决股权分置必须坚持三项原则,即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核心是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吗?如此真假消息满天飞,内幕交易发大财,又何来市场稳定,更遑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了。

    于是,有人又提议整体解决。但从证监会发言人所说“试点条件已经成熟”,以及中国有1300多家上市公司看,谁都知道要毕其功于一役,一夜之间整体解决,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的。既然如此,又如何把解决股权分置这件好事真正做好呢?

    笔者的观点是: 先立规,再试点。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件大事,迄今证监会少说已制定了上百项规定、通知、暂行办法,解决股权分置一定要先立一个极具操作性的章程。包括:

    (1)非流通股的范围(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发起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自然人持有的非流通股、已实施MBO的管理层股、外资持有的非流通股,还有纯B股公司的非流通股要不要进行试点,等等)。

    (2)具备什么条件方可率先试点。如有没有时间限制(需上市满几年还是一上市就可试点流通,抑或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即老公司必须满几年,新公司一上市就可流通),有没有公司治理和业绩方面的限制(是包括ST公司、问题公司等均可试点,还是必须是好公司,绩优公司),有没有股权比例限制(如非流通股比例在百分之几以上),等等。

    (3)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整体时间安排。尽管股权分置是一个相当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但既然已经动作起来,就得有个时间表。证监会发言人这次讲话中,许多复杂问题都有时间表,如券商风险问题力争两年解决,大股东占资问题以前就说过三年解决(尽管没有如期达标),在周小川主席任上转配股问题两年解决,等等。谁都知道买股票就是买未来,而未来不确定是最大的风险。在国有股减持上我们已经有过两次“试错”的教训,去年“国九条”出来后,包括解决股权分置等六个小组已经工作了一年,难道还提不出一个整体规划吗?

    但愿证监会已经成竹在胸,笔者此论只是杞人忧天。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