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交易的二手房买卖,买卖双方需承担一定比例的佣金。但作为中介公司在收取佣金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来收取。市民刘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买入一套二手房后,认为中介公司多收佣金,而以居间纠纷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本市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中介公司退还刘某中介服务费11144元。
多收佣金酿纠纷 今年6月19日,刘某与地处华山路上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订立房屋中介合同,约定由刘某委托中介方居间本市西康路某号的一套二手房,总价为75万元,中介成功由中介方按买卖合同成交价1%的标准收取佣金。双方还在合同中另约定,房款总价为70万元,另5万元含装修费、交易费、中介咨询服务佣金。合同签订后,刘某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5万元。同年7月1日,刘某与房屋出售人朱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为70万元。7月11日,刘某又向朱某支付了房款买卖价款70万元。同日,该房产中介公司为刘某办理了房屋权利转移手续,用刘某先前支付的5万元付去契税、房屋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共计11861元。7月23日,房产中介公司又向刘某转交了朱某出具的,收取装修费和维修基金2万元的收条,还向刘某出具了中介服务费18144元的发票。今年8月22日,刘某以房产中介公司多收佣金为名,把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诉称合同约定支付房价1%作为佣金,房产中介公司却从总价预付的定金中扣除了18144元作为佣金,而不是7000元作为佣金。现要求房产中介公司返还佣金11144元。 房产中介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约定购房总价是75万元,其中70万元为房屋价款,另5万元为室内装修费、交易费、中介咨询服务佣金。按照约定,刘某承担房屋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佣金及相关交易费。在刘某支付的5万元中,2万元作为房屋出售人收取的室内装修费及维修基金。18144元是以72万元交易价为计算基数,由房产中介公司收取的2.5%的佣金(包括买卖双方应支付的佣金),其余为买卖双方向交易中心支付的手续费及相关税金,不存在多收佣金的情况。
购房者诉赔获支持 审理中,刘某认为当时支付5万元时,并没有约定有自己为房屋出售方承担佣金及相关手续费。可房产中介公司却表示,公司是按比例向刘某收取佣金,并非以5万元扣除房屋装修费和交易手续费后的剩余款作为佣金向刘某收取。认为双方早有约定,买卖双方应支付房产中介公司的佣金均由刘某支付,所以共向刘某收取了2.5%的佣金。现按此比例计算佣金应为1.8万元,差额144元同意退还刘某。 房屋出售方朱某也到庭作证,自己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前,从未与刘某有过接触。自己的房屋是以75万元挂牌出售,最后以得款72万元完成交易。自己曾明确向房产中介公司表示,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至于刘某与房产中介公司如何约定自己则不清楚。 法院认为,刘某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现房产中介公司坚持自己属按比例收取佣金,并非是以补充约定中,支付的5万元扣除支付房屋出售方装修费及交易手续费后,剩余款项为佣金。根据居间合同约定,房产中介公司向刘某收取佣金应以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的1%计算。遂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该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刘某中介服务费11144元。
法官点评 目前社会上,经房产中介公司达成的二手房买卖,收取佣金国家有明确规定,只能以房屋交易的总价向买卖双方收取2.5%。根据居间房屋产权交易的惯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向买卖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从本案所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所签订的刘某支付的5万元,包括应支付的佣金,通常理解是刘某应承担的部分。而并不能反映出刘某与房产中介公司协商一致,房屋出售方朱某应支付房屋中介公司的佣金也由刘某来承担。那么,房产中介公司所收取的这部分佣金理由,理所当然不能被法院采信。 随着社会上的二手房交易火爆,引出的二手房交易纠纷也日渐增多。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关键的一条就是房产中介公司要与买卖房产的双方,签订内容详尽的居间合同。除了房产交易价格外,一般二手房都附有一定的装潢和不易搬动的设备,随房产一并交易。这些都应该书写详尽,特别是如同本案中的交易佣金,该谁承担决不能含糊,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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