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合同正本 查找一下,你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正本吗?回答理应是“有”,但实际并非所有人都会这样回答。 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劳动者一方的原告手中并没有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各执一份的合同文本均在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处。值得庆幸的是,被告并不否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合同文本提交给了劳动仲裁庭。但是试想一下,如果手中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否认与你的劳动关系,而你又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这会是怎样的一个尴尬境地。因此,务必记得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留下一份正本妥善保管。 及时续约 劳动合同期满后在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一些劳动人事制度管理不完善的用人单位。如果你希望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而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的,那么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与用人单位达成续约的正式协议。 注意劳动仲裁时效 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只有在60天内提起劳动仲裁,你才不会丧失“胜诉权”。这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的2年相比,是一个非常短的期间,必须特别注意。 当心竞业限制条款 这是一类目前被法律认可并逐渐被很多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合同特殊条款,主要内容是: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用人单位因此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必须认真对待此条款,具体需要注意的是: (1)依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的业务应仅限于“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对此再进行限制和细化规定; (3) 如果不是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建议可以删除该条款,不作竞业限制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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