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庸之恶如何逃过责任拷问?
《反抗“平庸之恶”》一书,收入了汉娜·阿伦特多篇反思道德哲学、现实行为与责任的文章。她之所以能够认识到平庸之恶无须植根于任何意识形态(自然,一个扭曲的意识形态框架将加倍放大她所说的“极端之恶”和“平庸之恶”),是因为不仅看到了纳粹德国、前苏联的种种恶行,而且还惊愕于美国1960年代的种族歧视及发起越南战争——这些恶行和不义行动成为可能,都与相当普遍的平庸之恶有关,作恶者自上而下都沿用着艾希曼的逻辑“我只是在工作”、“我只是在执行命令”,而旁观者则表现得事不关己。大家都在逃避思考,每个人都在试图逃避责任,这种逃避直到成为受害者为止。
二战后,德国和以色列等国都一直致力于清算审判纳粹罪行,从盟军主持的纽伦堡审判再到1960年代以及再往后的一些追诉审判,针对对象多为艾希曼等纳粹德国高级官员以及原党卫军成员。德国民众,包括那些战争中扮演过“积极”角色的人,是这些审判的旁观者,并没有多少人为过去的“积极”表现忏悔,更别说因为过去旁观罪恶承担责任。如前述,我国文革之后,亲历者们的表现同样如此。将视野扩大一些,美国9?11袭击后,颇多美国人发表过对中东族裔、伊斯兰教信众的过激排斥言论,迄今也没有多少人宣称收回言论并致歉;同样,近年来的网络上,一个又一个版本的谣言传播,有关地域冲突、民族矛盾等等,还是没人因为传谣而愧疚。
一种说法是,人们在得不到民主权利特别是公共参与权利和渠道的时候(独裁统治之下或身处政治虚伪的年代),便不需要也没义务作出负责任的政治参与。特别是在某种高压环境下,“所有公共事务,文化、艺术或者学术,以及所有组织、福利和社会服务,甚至体育和娱乐”,都受到控制和钳制,所以积极而负责任的参与被认为是不太可能的过高要求。真是这样吗?汉娜·阿伦特在书中界定了许多人试图逃脱的集体责任,对上述说法给予了驳斥。
还有一种说法,是用来给具体参与作恶,但程度颇轻或时间不长或自称消极履职的人提供的卸责辩护,即“小恶”不算恶。通常情况下,辩护者会拿“大恶”说事,强调“小恶”是无法避免,当事人对事态无能为力的。汉娜?阿伦特对这样的辩护逻辑予以痛击,指出“适应真正的恶时……(就被)有意利用了他们对小恶的认可”。从而,一个又一个小恶,组合起来,层层相扣、严丝合缝,组成了大恶。
遏制平庸之恶是可能的吗?
德国近代以来(1860年代完成统一之后),确实保留了相当的专制残留,但在魏玛共和国解体前夕,仍然有极其浓郁的人文道德规范,却能在一夜之间变成纳粹国度,长时期将普遍道德实践降低到负值;而在战后,又恢复到战前水准。汉娜·阿伦特借此指出,道德规范和标准是脆弱的,不足以遏制平庸之恶和极端之恶。“既然人们发现与那些使他们目瞪口呆、难以名状的东西相处是困难的,他们就经常屈从于那种明显的诱惑”。
法律可以遏制平庸之恶吗?非常困难,司法机构本身也是“社会的、政治的或职业的庞大而昏聩的官僚机器”,很难及时高效并确切的完成责任判断。平庸之恶植根于道德、法律、一般制度三者边缘,主要归于道德领域,妨碍道德准则的通畅运行。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尽管“没有人愿意成为邪恶的”,但人生活在一个由守法公民组成的社会中,必须以某种自我鄙视来服从法律在内的各项准则,不免撒谎:对社会撒谎,对自己撒谎。道德、道德人格都具有复杂性,除非人自己“对于他可以允许自己做的事情(形成)……一些限制,这些限制不是从外部强加给他的,而是自我产生的”,比如移情能力;当然,正如米尔格拉姆的实验所揭示出的,在有人示范实践牺牲性的道德准则时,部分人可能选择跟随。
汉娜·阿伦特也承认,基于道德的阻止作恶的前提条件,“不与自己相矛盾,即使这意味着与整个世界相矛盾”,是相当难以做到的。“不与自己相矛盾”,依赖于自我内心对善恶、良心、责任的思考,思考能力决定判断和行动能力。正如此书的编者导言所指出的,“由公正地判断——从尽可能多的不同观点考虑、处理意见——个别现象是否适于世界中显现而产生的那种回应能力,在行动领域把政治和道德紧密地连结起来”。
平庸之恶,惟有独立人格之上的思考才可克服。而这,才是《反抗“平庸之恶”》所要告诫和警示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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