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商鞅对司法还有一个明白的、清晰的论述,《商君书·划策》就明确表示:“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意思是凡是国家的动乱都不是法律引起来的,下来一句是最重要的思想:凡是国家皆有法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种法律使法律自己行动起来去制裁社会。法律不是机器,要靠人操作的,要靠政府所有各层级的官员执法的。
法律不能自动运行起来,法律必须靠人才能运行起来,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做到使法律自动运行,所谓立法者永远都不可能达到使法律自动运行起来的境界和地步。所以国家要达到大治的境界只有法必明,令必行,这样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所以商鞅重视司法远远重于立法,当然这有一个大的前提,首先确立正确的、符合潮流的法制体系,然后司法才成为最重要的东西。判断一个国家、一个时代是不是法制时代,基础是看立法,但是现实的、最直接的条件一定是看司法。这也就是说司法不成熟,或者说国民意识不成熟,这个国家距离法制社会还比较远。
当下,我们在立法上可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走向法制社会的路还有很长,就是因为我们的司法制度不成熟,因为我们国民的法制意识不成熟。在商鞅变法时代,商鞅对司法的意义就认识得很清楚了。如果我们简单地指控那个时代的法制状况,而不顾事实,那我们对秦是绝对的扭曲。
所以,秦在中国历史上的文明地位我们用一句最确切的话来说,就是它创建了我们的统一文明,使我们的原生文明在秦帝国时代达到了最高峰,从而奠定了我们统一文明的根基,直到今天我们中国要往前走,秦帝国文明的光明仍然照耀着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