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1月10日起允许设中外合作分销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文化部、外经贸部日前正式出台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此举将使外资介入我国音像流通渠道有“规”可依。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文化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将开放外资进入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
自2002年1月10日起实施的这一办法出台,意味着我国正式兑现了这方面的承诺。
根据这一办法规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我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作设立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要求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这一办法要求,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传播内容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不得从事音像制品进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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