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华小姐购买的组装电脑,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硬盘烧坏,找到经营者要求修理,经营者送至厂家维修,厂家却认为这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属于保修范围,消费者表示不同意见,因此求助消协。
消协了解情况后,进行了调解,经营者认为,计算机硬件发生烧坏的情况,他们都作为人为因素损坏来处理,对此不实行“三包”。消费者坚持称是在正常使用中发生的情况,虽然无法证明是质量问题,但经营者不能一口咬定是人为造成的。消费者协会从电脑“三包”的角度作了协调,根据“三包”规定,只是规定了计算机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经营者并不能证明是消费者造成的,因此,消协要求经营者仍然对这台机器实行“三包”。在消协的努力下,经营者终于作出让步,为消费者调换了新的硬盘。
点评: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是如何认定“未按使用说明的要求”却有相当难度,因此,经营者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考虑,除非消费者能证明是质量问题,其他情况则一概认定是人为因素,不实行“三包”,这显然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的,因为处于电脑这类高科技产品来说,对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很难证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无法举证也就无法保护自己,因此,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切实落实责任,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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