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日益兴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房产市场求大于供的市场现状,违反诚信原则,违约手段不断翻新,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云小姐在2002年购买了一套期房,双方在签订商品房的购买合同时约定2002年9月交房。当时双方共签订了6份合同书(一套)。由于国策变动,办理交纳契税手续时也需要上交一套合同书。这样,消费者手中的合同原件都已全部用来办理手续,只余下房产开发商手中所留的一套原件。
同年10月,房产商交房,比合同规定的9月交房延迟了一个月,按照合同内容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可是,当消费者为了办理退税向房产商提出借用合同原件时,房产商却借此机会要求消费者签署一份不追究房产公司违约责任的承诺书后,才肯将合同借用。迫于无奈,云小姐签署了承诺书。事后,云小姐到浦东消协进行咨询。
接到投诉后消协向房产公司提出质询,房产商狡辩由于有一些业主在借合同后不归还,他们才相应的以承诺书来约束。消协质问其为何不补签一份合同,房产商以房产中心不认可为借口,推卸了责任,还理直气壮地说,等归还了合同,会交还承诺书,违约责任等建筑公司赔偿再说,如建筑公司不赔偿,他们也无能为力。
消协随即从房地产中心了解到商品房内购买合同可以补签,只要房产商同意即可,可见房产商利用国家政策的变动以及购房者法律意识谈薄要挟消费者,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所以云小姐与房产商所签的承诺书是无效的。消协建议云小姐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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