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反倾销的程序

  1. 损害的认定:损害的认定也是应诉企业与对方企业辩论的一个重要回合,因为如果中国应诉企业在这一步获得胜诉,美国商务部就应该立即撤案。显而易见,如果能在这一程序胜诉,是最便捷最彻底解决反倾销困扰的办法。但要做到这一点,中国应诉企业就必须在起诉前就对原告准备起诉的动向以及美国原告方的基本情况有所掌握,才能及时准备材料并取得胜诉。在实践中,大约只有10%的外国应诉方能在美国反倾销案的这一阶段胜诉,其主要原因,一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这一阶段的裁决总是掌握较严的标准;二是这个程序来得很快,在立案21天后即开庭审理,外国应诉方对于有备而来的美国原告方面往往措手不及,陷入被动。
     2. 倾销率的测算: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值”(Normal Price)。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值的确定标准。
    我国的出口企业之所以在美国和欧盟受到较多的反倾销诉讼,很大一个原因是这些国家的贸易部门依旧将我国看作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GATT第2条第7款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WTO成员国可以将市场上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的相似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该条款造成了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较宽的标准,事实上是对这些国家的一种不公平待遇,因为寻找一个同倾销国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原材料完全相同的第三国为替代国,实际是不可能的。例如在一起针对我国生产的蘑菇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居然选用印度尼西亚在空调条件下生长的蘑菇作为我国在自然条件下生长的蘑菇的相似产品,不肯从中扣除空调费用,以此裁定我国蘑菇出口构成倾销。

律师提醒:
      1.尽管这一阶段赢得案件的几率较小,但要懂得利用每一次机会。以美国为例,一项反倾销起诉需要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损害调查,在美国商务部进行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往往认为赢得反倾销案的最好办法是在商务部获得最低倾销幅度,而忽视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孰不知这一阶段取胜是最便捷的方式。在国外对我国的小龙虾和刹车盘反倾销案件中,中国出口商甚至没有参加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听证会,这往往会带来被动。
      2.在这个阶段,要注意国外调查机构的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是反倾销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国外调查机构在核查时均极为认真、细致、严格。因此,应诉企业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充分、认真地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3.参加听证会。根据反倾销调查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反倾销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如:适时要求召开听证会,利用听证会阐述有利于应诉方的论点,并可届时补充调查问卷等调查时的一些不足。
      4.替代国的选定特别重要。因为替代国的价值相当于《反倾销协议》中的“正常价值”,在美国的反倾销法中,倾销率就是根据美国价格(USP)与外国市场价值(FMU)的比较得出的。因此“外国市场价值”是测算倾销率的关键。应诉企业应和自己的律师一起,积极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替代国材料,并争取为对方商务部门所接受。

第一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