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木制铅笔涉及我国目前每年约3000万美元的对美出口。1993年10月美国制笔协会向我国及泰国提起反倾销指控,同年12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裁,认为我国出口美国的木制铅笔对美国类似产业造成了损害和损害威胁。1994年1月起,上海市外经贸委受外经贸部委托,出面协调此案的应诉工作,组织了代表中国60%对美出口量的7家企业联合应诉。经过努力,1994年10月,美国商务部作出本案的最终裁决,给予所有中国应诉公司以较低单独税率并破天荒地给予中国部分应诉企业以0%的倾销税率。 但中国企业的应诉之路却远没有结束。美国制笔协会并不甘心,自从1994年底中方胜诉以后,原告每年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审要求,中方企业自始至终参加了复审应诉。由于中方每年提供材料证明没有违反反倾销令的情况,商务部所有年度复审裁定都是继续维持原裁决。2000年12月,原告方美国制笔协会在期限的最后一天提出对铅笔案进行复审的请求,与以往复审不同的是,这次复审请求根据新的情况重新核定中方企业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一步提高对中国的反倾销税率。中国第一铅笔和上海外贸公司、广东文教用品进出口公司、上海三星文教有限公司都委托了代理律师,继续应诉以保持在美国的市场。 第一铅笔和美国铅笔的三个回合 1994年,第一铅笔胜诉 2000年,第一铅笔败诉,单独税率由8.66%提高到53.65% 2002年,第一铅笔胜诉,单独税率由53.65%降到11.39%
实战经验: 在本次诉讼中,双方的第一个回合是围绕如何确定反倾销案的调查范围。中国企业试图以用途、形状、构造等不同的理由将木工、化妆、收藏用的高级装饰笔,特别是与普通铅笔铅芯在化学成分上有显著差别而且出口量相当大的彩色绘图铅笔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以求减少损失;而原告美国制笔协会则企图扩大战果,要求将所有“能在某种表面做标记的工具”统统纳入调查范围,商务部最后将调查范围规定为各种用途、尺寸和加工深度的书写和绘图铅笔,但排除了自动铅笔、化妆笔、钢笔,不带外壳的蜡笔、油画棒、炭条和粉笔等。 本案的另一个争辩要点为是否所有应诉的中国出口企业都应该享受到单独税率。按照美国反倾销法,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要取得单独税率,至少需满足5个条件:1.企业拥有自行安排生产的权利;2.企业拥有产品独立的定价权利;3.企业拥有独立进行出口谈判并保有外汇收入的权利;4.企业拥有自行推举本企业领导人的权利;5.企业职工拥有通过谈判决定工资水平的权利。在应诉的4家出口企业中,上海外贸公司和广东文教体育用品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而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和上海兰生公司为国有股份占主要比例的上市公司,美国制笔协会主张所有这些企业都是受到国家控制的企业,其贸易渠道受国家控制,所以应和所有未应诉企业一样给予统一的税率。中国应诉企业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驳斥,证明应该享有单独税率的理由:法律上的依据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出口商品管理暂行条例》,这些法规规定了企业定价和销售的自主权。事实方面,应诉公司向美国商务部调查核查官员出示了大量实证材料,与客户往来电函清楚证明了双方谈判定价的过程,公司与银行来往文件证明他们自主借贷的过程,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记录和决议表明公司的领导人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等等,同时,参照1994年5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炭化硅反倾销调查案对中国企业调查的结论,确认中国政府已经放开了对“全民企业”的控制,为此,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就对这两家国有企业给予了单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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