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铅笔:八年打了三个回合

  由于在本案调查中,中国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将采取替代国价格来判定标的商品的“外国市场价值”,“外国市场价值”的确定也是测算倾销率的最关键因素。本案争论的最大焦点就是木材替代价格的确定,应诉企业从进入调查程序的开始一直到国际贸易法院、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程序都是围绕这个焦点进行的。木材替代价格的重要性可以从本案初裁和终裁的不同结果看出:本案初裁的结果是最高税率107.63%,最低税率58.34%,而最终裁定税率降为最高44.66%和最低0%,木材替代价格的变更是这一重大差异的最主要原因。在初裁的测算中,美国商务部采用了印度从印尼进口的吉尔冬木料作为椴木的替代价格产品。因为吉尔冬是东南亚铅笔生产国生产铅笔的主要用材,同时印尼本身也是与中国具有经济可比性的替代国之一。中国的应诉企业则在申诉中指出,吉尔冬木和中国椴木在物理性质上、生长环境上、用途上有许多差别,同时引用铅笔专家的意见认为,吉尔冬木与中国椴木只是“相似”,而同样生长于温带的美国巴西木与椴木在物理性质上几乎没有差别。申诉同时指出,尽管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美国商务部应从具有经济可比性的市场经济国家选择替代国价格资料,但这种规定只能在可行的情况下实施,在找不到同样性质材料的情况下,选取同样性质材料应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哪怕这些材料处于不具有经济可比性的国家,这个观点获得了美国商务部的接受。在要求争议双方递交材料时,准备比较充分的中国应诉企业代理律师递交了美国《硬木材报告》(Hardwood Report)这样完全符合公开可获资料资格的替代国材料,而原告只能临时找一份专家报告作为替代国材料。美国商务部在接受两份材料时明确表示,中国应诉企业的替代国资料完全符合要求,可以被采纳,而美国制笔协会提供的材料未能符合“公开出版信息材料”的条件,只能用于必要时的参考,中国应诉企业获胜的基础由此奠定。

终裁结果:
    在一系列裁定后,美国商务部作出了终裁结果。5月26日,第一铅笔收到受聘美国律师发自华盛顿的美国商务部关于此案终裁结果的传真。美国商务部裁定,2000年度美国对公司征收的铅笔反倾销单独税率为11.39%,这个数字比上一年度的53.65%下降了42.26%。“第一铅笔”称,预计这一终裁结果对于今后有效拉动公司出口,结束目前出口低迷状况,增强创汇能力,改善综合经济效益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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