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12月1日起,一部关于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最新法规将开始施行,这就是日前由外经贸部公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新法规主要适用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应诉和复审等工作。新法规指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应诉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应诉程序方面,应诉组织单位得到反倾销调查立案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已知的涉案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发布通知,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国外对中国产品提出的反补贴调查、市场扰乱、保障措施等调查案件的应诉工作应参照适用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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