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干部(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五次变迁

  一、建国初期:统一工资和供给标准,实施混合工资制度
    建国初期,由于以往各根据地待遇很不一致,干部待遇实行供给制、包干制、薪金制和混合制等不同制度。1952年前后,规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1952年7月,国家将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都统一到29个等级。

二、1957年7月:建立等级工资制度
    1957年7月,国务院作出决定,将供给包干制的人员按现行工资标准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正式确定了新中国的工资制度。这次工改,国家机关为所谓“一条龙”形式的工资等级制度,由高到低分30个等级;最高级为最低级工资的28倍,工资标准由20元到560元,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1985年: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从1985年的1133元增长为1986年的1364元,增长了20.3%。但是实施不久又暴露出新的问题:40元的基础工资几年后就不能保证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工龄工资不能体现贡献,没有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
    1993年10月在国家机关建立并推行公务员制度,形成了工资制度改革的新契机。这次改革的特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在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在事业单位实行能体现其行业和业务特点的多种工资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建立正常增资运行机制。经过改革,每个公务员平均每月多拿了19元。

五、1999年7月:公务员大幅加薪
    公务员按月基本工资平均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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