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的局限”有什么局限?

  纵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人类发展史可以证明,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价值目标的确定。《私有化的局限》一书虽然在发展的手段和机制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少好的思路,但在发展的价值目标问题上并没有多大进步,还是依循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既有传统,以企业效率论作为根本性的判定标准(第16~18页、533~535页)。这样的判定标准讲出来诱人惑人,而更根本性的东西或被遮盖住或被虚无化。仅以企业效率作为发展的判定标准,社会成本就没有展开的理论逻辑空间,实际的结果是企业效率高,未必就是社会整体的有效率,有时是社会整体的无效率,因为仅有企业效率一项标准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遭破坏、个人生存和发展遇阻隔,这二者积凝而成的许多社会问题,都会被转嫁于社会整体,而有效率的企业会让“大款经济学家”得了便宜再卖乖。在我国,这是已发生过的历史性事态。跳出企业效率论的思维框架,从人的自由能力的发展角度看待发展问题,结果会完全不同。阿玛蒂亚·森说:“以人们享有的实际自由来看待发展,对于我们理解发展过程以及选择促进发展的方式和手段,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在评价性层面上,这意味着需要从消除使社会成员痛苦的各种不自由的角度,来判断有关发展的要求。发展的过程,按这一观点,与战胜这些不自由的历史,并无实质区别。虽然这一历史过程决不是与经济增长以及物质与人力资本的积累无关的,但它在内容和范围上都大大超过了那些变量。”(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由此看来,阿玛蒂亚·森判断发展的标准不仅在变量上远远多于《私有化的局限》一书,更有本质的区别,这就是把企业效率降为众多变量中的一个变量,真正实质性和基础性的判定标准则是人的自由能力的发展。“人的自由能力的发展”一说貌似抽象的哲学用语,实则具有非常实际的社会生活内容,基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保障、医疗和教育等,其中哪一项不与人的自由能力的发展生命攸关呢?企业效率论的判定标准中,什么逻辑环节能容纳这样的社会生活内容呢?企业效率论的强硬逻辑是丛林法则,它与人的自由能力的发展要求相冲突,所以说,这才是《私有化的局限》一书的根本性局限。况且,人的自由能力的发展不只是应然意义上的价值取向,更是任何人都具有的基本因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从这一层面看《私有化的局限》一书,其局限性实在是明显可见,让人无法接受。 

  《私有化的局限》一书的局限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21世纪,经济学的“圣人”不应是哈耶克、弗里德曼和科思这种类型的人,因为他们与撒切尔、里根和皮诺切特等极端保守主义的政治领袖唱双簧,把极端保守主义的政治教义用“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包装和宣示出来;而应是阿玛蒂亚·森,因为他论证和倡说人的自由能力发展的天经地义和基本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还因为他表达了人类的良知和经济学学科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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