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投资者获赔梦断

管理层明确表示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但现实让我们清醒认识到,要真正落实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银广夏的投资者终于看到了一线曙光。最新报道说,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0日分别向已经提交起诉状的原告人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被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这意味着,即将超过诉讼期限的银广夏案终于进入司法程序。
    资料显示,证监会对银广夏行政处罚决定是在2002年4月2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以后,就有投资者要求起诉银广夏,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份也受理了6起案件。但随后当有投资者再起诉时,银川中院均以需等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刑事判决的结果为由而拒绝立案受理。
    按照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两年内,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但我们不知道银川法院此次受理是由于对银广夏的诉讼时效限制即将到来了呢,还是有其他理由。按理说,对银广夏的刑事判决早在去年9月就已作出,民事诉讼也应该可以跟上,但法院就是迟迟不予受理,即使受理的,也没有开庭审理,至今也没有看到法院的任何说法。投资者只能眼看着银广夏仅剩的资产被慢慢掏空而无能为力。
    应该说,对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起诉条件完全符合规定,虽然说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设置了前提条件,这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暂且不论,但为什么对银广夏的诉讼完全符合最高法院的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条件,银川法院却硬是不受理?这看似仅是个时间先后问题,但实际上直接涉及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也许正是时间的延误,使得投资者很难获得赔偿资金了。
    银川法院的做法,让投资者对案件能否顺利审理判决并最终获得赔偿打上了问号。
    这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还同时送达了《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提起诉讼的投资人,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由于原告诉讼请求不适当、提供证据不充分或不符合规定以及被告没有充足的财产可供执行等因素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以切实维护投资人的利益,避免其遭受新的损失。
    风险提示书无非要告诉起诉者,即使官司打赢,银广夏可能没有充足的财产可供赔偿了,“赢了也白赢”。看看4月10日银广夏公布的年报就可了解“白赢”的含义了。
    银广夏去年全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只有1140多万元,同比下降66%,净利润为-6109.86万元,每股收益是-0.12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为-1.49元。从财务数据上看,公司已经陷入了严重资不抵债局面。
    那么,银广夏是否造假行为一暴露就“无钱可赔”了呢?
    事实是,在银川法院向中小投资者关闭受理“大门”期间,对于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并没有关闭“大门”。近两年,银广夏的债权人等通过司法等各种渠道还是从银广夏获得偿还的资金,先后超过7亿元。公司在慢慢被掏空,这种掏空实际上一方面是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了,另一方面又给中小投资者的索赔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这种做法对中小投资者是很不公平的。中小投资者起诉银广夏,要求损失赔偿,主张的权力也是债权。作为债权人,其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在同样是债权人的情况下,按提出时间先后进行债权保护,谁先提出谁受保护。而恰恰是中小投资者最先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的,但由于法院的原因,导致中小投资者诉讼请求得不到及时审理,延误了赔偿时机,而且中小投资者提出的财产诉讼保全,法院也不予支持。这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银广夏现在资不抵债了,再受理民事赔偿,同时提醒说,被告没钱可赔。这是否也有劝说的含义呢?
    管理层明确表示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但现实让我们清醒认识到,要真正落实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看见了曙光,但投资者能否获得真金白银的赔偿,现在看来已经没有什么悬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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