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证通叫停”之后的三问

    银证通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归来的是“垄断利益”三个字。

    笔者在上期《财事焦点》和读者探讨的是关于“银联ATM机跨行查询存款收费”的事件,在本质上,今天谈的“叫停银证通”和它是异曲同工,背后清晰可见的仍是“垄断利益”作祟。

    有人也许不解,国内激烈竞争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少说20家,怎么叫垄断?至于券商如今的竞争惨烈得几乎比得上家电企业,佣金一降再降,同业公会出台所谓“最低标准”屡被突破,怎么垄断?

    笔者认为,这两个事件里凸现出来的是一种变种的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特色的垄断”。它表现为,在与消费者或者行业外竞争对手博弈时,抱成团获取垄断利益,在行业内竞争时完全放开自由瓜分市场。最“中国特色”的关键是,这种抱团与瓜分的“指挥官”是一个“有形的手”,它可以是银联,可以是信息产业部,可以是民航总局,也可以是证监会,总之是一个集监管、设定并解释规则于一体的“裁判员”,同时又担任利益代言人的“运动员”角色。

    以“叫停银证通”事件为例,笔者有以下三个问题要公开询问证监会。

 一问:如此解读法律依据何在?
    “叫停银证通”的消息传出至今,一片哗然,然而证监会始终没有正式亮相来说明叫停的理由。在一片“暗示”加揣测之中,亮出了如下理由:证监会机构部函〔149〕号文和各地证监局的规范文件通知中特别提到了“5个应当”,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必须以自己独立的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完整的证券交易委托申报业务流程,不得通过或借助其他机构的业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委托申报”。

    然而,这种“通知”性质的文件,仅仅由一个证监会发出,具备解释《证券法》并且中止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的银证通业务的效力吗?

    笔者认真查阅了2004年8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中勉强可以涉及到这次事件的是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不过,这条条文讲述的是一个早已有之并且完全不符合国际潮流的规定: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本文且不讨论混业、分业经营的优劣,单就事论事,银证通并不能算混业经营,因为银行并不提供证券交易中介服务,只提供一个平台和通道。

    说这样的做法是混业经营要禁止只有两个解释:要么是证监会的通知在乱解释法律,要么是以前证监会不作为。因为混业经营从来不被允许,而银证通业务却已运营多时了。

 二问: 牛市里就要卸磨杀驴?
    上面说到银证通运营多时并未被证监会禁止,实际上不仅是不禁止,当初券商们参与的热情也高得很。

    道理很简单,券商普遍都网点少,而要建网点的成本很高,而且前几年中国股市处于熊市里,不仅开户的人少,即使开户贡献的佣金量也不大,券商们计算下来开新网点并不合算,不如借用银行现成的网点,只要在那里贴点广告放点传单就可以拉客户上门了。对一般投资者来说,参与银证通好处很多,资金安全不会被挪用,而且除通过券商外还可以通过银行的电话和网站交易,方便了不少。

    这样的事情本来是三赢的结果,但是到了牛市里,2006年4月、5月开户数和成交量都创下新纪录时,一些网点相对较多的券商就不干了,觉得自己的肥水流入了外人田。

    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公平,目前就有一些银行提出,自从推出银证通业务以来,银行在银证通业务上投入了许多人力、财力和技术,而且开户、培训、营销宣传费用都比较大,不少银行至今在银证通业务上还处于亏损状态,本指望能逐渐填补上去,现在也落了空。当然对普通股民而言,少了一种安全快速的通道,自然是增加了许多不便。

三问:佣金是否会逐渐回升?
    据一些媒体透露,“后银证通时代”可能会采用“第三方存管”的模式,避免发生新的挪用客户资金的现象发生。同时,有专家认为国内即将开始融资融券业务,这种模式下容易分清银行和券商的责任关系。

    这种说法有两个不详尽之处。第一,所谓“融资融券业务”目前都只有传闻而无明确时间表,而根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这种业务根本不会在近期内实施(当然不排除证监会自己又重新解释一遍法律的可能)。第二,这种解释没有提到一个很多人都在担心的可能:证券交易佣金可能上调。

    笔者犹记得本人在去年初的经历。当时本人将原来开在一个大券商那里的证券户头转到另一个小券商,小券商的费率仅仅0.06%,而这家大券商的佣金费率是0.16%。当时这个主管就忍不住一声叹息:又是银证通,小券商靠发几张广告就能拉走生意,我们的同业公会规定过最低要0.15%,它们就是不遵守……

    实际上,他的叹息颇有道理,因为银行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小券商没有能力造很多网点,但一样可以在这个平台上靠费率和服务吸引客户。如果取消了这个平台,大券商的垄断优势就将显现,而“同业公会”的价格垄断行为很可能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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