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庄园:近代化的发源地

    不过,法律对庄园生活的影响好像更大。作者把法律生活作为生活史的重要部分。以往的生活史,似乎缺少这方面的内容。可是在英国,乃至整个西欧的中古社会,法律生活的确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极大地影响着生活的其他方面。这是由庄园的性质所决定的。庄园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本单位,按美国法律史专家伯尔曼所说,是自治的社会共同体。全体庄园成员彼此相互依赖。庄园的管理以及庄园生活的正常运转不是依靠强权和行政命令,而是依靠法律,而且只能依靠法律。法律决定着庄园内的一切大小事务。法律制约着每个人的行为,规定人们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这种规定主要在于告诉人们享有何种权利,应负何种义务。例如,土地使用权(包括公地权和开垦荒地权)、圈养权、狩猎权、饲养家禽权、捕鸟权等等,制约着各种经济行为,并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经济收入;伐木权(与建房材料有关)、采枝权(修缮栅栏所需)、柴火权(与烧火做饭有关)等影响着农民的日常生活;婚姻权、立遗嘱权、财产继承权关系到农民的家庭生活;迁徙权决定农民是否有行动自由。而不同的义务则说明不同人的法律身份。侵犯权利或负担不合理,都要诉诸法律,没有权利也可申请权利,这些都由法庭来裁决。庄园法庭与现代社会的法庭有所不同,它不仅有司法意义,而且有行政意义,体现了对庄园的管理权。教堂是宗教生活的中心,庄园法庭则是庄园世俗生活的中心。庄园法庭不仅是打官司、进行诉讼的场所,也是全体庄园成员讨论、决定庄园日常事务的场所。这个法庭是由全体庄园成员共同组成的。上自领主、管家,下至农奴,都是法官。法律的裁决由全体成员根据充分的证据作出。通过这种方式,法律随时随地而恰当地调节着庄园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领主与农民的关系以及农民相互之间的关系。 

  虽然法律生活在该书中只有专门的一章进行论述,即第六章“庄园法庭”,但是在其他的各章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律,在有些章节中有关法律的内容甚至占据了一半以上。从总体上看,法律在书中所占的比重是最多的,并且大大地超过了宗教在书中的比重。这充分说明,庄园生活事事处处离不开法侓,人们举手投足都会受到法律的监督与制约。 

  这本书提供了许多新鲜的知识和观念,从而极大地改变了以往教科书灌输给我们的对西欧中世纪的偏见。以往人们只知道农奴有多种法律规定的不自由,却不了解他们还有着法律规定的许多权利。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伯尔曼语)。正是凭借着这些基本权利,农奴能够争取到自由。传统理论只强调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和压迫,却没有看到领主与农奴的互惠关系,以及农奴也参与庄园管理的事实。更重要的是,“黑暗的中世纪”不仅不那么黑暗,而且充满了理性之光。庄园生活史就是一部凭借法律的力量去争取权利和摆脱不合理负担的历史。农奴利用法律手段与领主抗争、较量,从而极大地改变自己的命运。这种抗争持续了几个世纪之久,最终农奴以各种方式走上了“自由之路”。英国乃至西欧最早实现近代化实非偶然。

第一页

      相关新闻: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