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法律对庄园生活的影响好像更大。作者把法律生活作为生活史的重要部分。以往的生活史,似乎缺少这方面的内容。可是在英国,乃至整个西欧的中古社会,法律生活的确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极大地影响着生活的其他方面。这是由庄园的性质所决定的。庄园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本单位,按美国法律史专家伯尔曼所说,是自治的社会共同体。全体庄园成员彼此相互依赖。庄园的管理以及庄园生活的正常运转不是依靠强权和行政命令,而是依靠法律,而且只能依靠法律。法律决定着庄园内的一切大小事务。法律制约着每个人的行为,规定人们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这种规定主要在于告诉人们享有何种权利,应负何种义务。例如,土地使用权(包括公地权和开垦荒地权)、圈养权、狩猎权、饲养家禽权、捕鸟权等等,制约着各种经济行为,并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经济收入;伐木权(与建房材料有关)、采枝权(修缮栅栏所需)、柴火权(与烧火做饭有关)等影响着农民的日常生活;婚姻权、立遗嘱权、财产继承权关系到农民的家庭生活;迁徙权决定农民是否有行动自由。而不同的义务则说明不同人的法律身份。侵犯权利或负担不合理,都要诉诸法律,没有权利也可申请权利,这些都由法庭来裁决。庄园法庭与现代社会的法庭有所不同,它不仅有司法意义,而且有行政意义,体现了对庄园的管理权。教堂是宗教生活的中心,庄园法庭则是庄园世俗生活的中心。庄园法庭不仅是打官司、进行诉讼的场所,也是全体庄园成员讨论、决定庄园日常事务的场所。这个法庭是由全体庄园成员共同组成的。上自领主、管家,下至农奴,都是法官。法律的裁决由全体成员根据充分的证据作出。通过这种方式,法律随时随地而恰当地调节着庄园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领主与农民的关系以及农民相互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