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规定》全称《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本以为这一来中小股民有了保护神,可市场就是不把它当作一回事。原因固然很多,许多监管条文流于形式不能不说是主要原因。
本周三,被称为实质性利好的《若干规定》颁布后,股市仅微涨2点。《若干规定》全称《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本以为这一来中小股民有了保护神,可市场就是不把它当作一回事。原因固然很多,许多监管条文流于形式不能不说是主要原因。 《若干规定》企图从五个方面来维护公众股股东权益,稍加分析,五个方面几乎都流于形式。
第一,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包括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子公司到境外上市等重大事项,均需获得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50%以上股份同意。这当然是好事,就如购买资产溢价20%以上者也列入其中,大股东不能随意高价套现了(以前如青岛海尔购买大股东资产溢价高达数倍)。问题是流通股股东如何真正落实话语权,《若干规定》仰仗的主要是网上表决,于是,又是网络投票的工作指引,又是网络投票的业务细则,还有什么投资者身份验证实施细则,等等,洋洋洒洒上万字,可真正懂得电子签名去履行网络投票的又有几人?鉴于类别股东表决并没有相应的量化规定(如规定至少必须有百分之几的流通股股东参与表决才有效),到时肯定会出现几个流通股股东代表成千上万股民的“维权”结果,除了基金持股较多的会发出点不同声音之外,还不是大股东说了算?
第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强调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且提到,独立董事应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等。但在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提名的现行体制下,述职报告之类,最后恐怕也是格式文本而已。
第三,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一条更是空空洞洞。别的不说,咨询电话打上去,10家有8家打不通,或即使打通也不得要领的。仅此一项,股东们就可以“不勤勉尽责”为由,罢掉证券事务代表的官。
第四,3年不分红、不得再融资。《若干规定》只笼统地提什么“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同样没有量化规定。届时为了圈钱,肯定会出现每年分上几分钱甚至几厘钱的个案,这样的公司也算是“积极的利润分配”吗?其实有关部门完全可以设置若干量化标准,例如红利回报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派息率不低于多少,回报和索取的比率不低于多少,等等,可《若干规定》却什么也没说。
第五,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的监督,看起来条文订得很全,又是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又是不得为关联方担保,又是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损害公众股股东权益等,大股东和高管人员若不履行诚信义务,给上市公司和公众股股东造成损害的,还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赔偿责任等。在这里,依的什么法?追究什么责任?谁去追究?承担赔偿责任者没有钱又怎么办?等等,一概没有。兴许是对《若干规定》的嘲讽,规定说好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可就在发布后次日,上市公司实达集团却堂而皇之地“坦承”为关联方担保,且毫不忌讳此系“违规担保”,董事会开会时3名独立董事居然都投了赞成票。对如此不把监管部门放在眼里的“顶风作案”行为,又有谁出来“依法”追究责任了?
本来,像证券监管这样的铁腕机关,理应有令必行,令出必果,可事实却大打折扣。类似轰轰烈烈流于形式的规定、通知,证监会早已不是第一次了。例如,2003年制定了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者必须在3年内还清的规定,如今3年已过去两年,上市公司中鲜有还钱的; 去年又发布了要约收购的各种细则和规定,此后要约收购案倒是发生了不少,可由于流于形式,甚至已到了市场提不起任何兴趣的境地!
弱势证监会,何时拿出你的铁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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