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宛男:谁来监管监管者

对证监会来说,王小石绝对是个案,可是,就我们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而言,王小石案恐怕就有一定的必然性了。如何确保监管者不违法违规?现在已到了把监管监管者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了。

    王小石一夜之间名扬天下。多家媒体证实,这位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因向有关企业出售发审委委员名单,已被北京西城区检察院逮捕。对证监会来说,王小石绝对是个案,可是,就我们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而言,王小石案恐怕就有一定的必然性了。

    笔者手头就有两个例子。

    一个例子是科大创新。这是一家2002年9月上市的公司,上市才一年,便冒出两大问题: 一是公司原总裁陆某、财务总监张某涉嫌经济犯罪被捕; 二是2001、2002年财务造假。随后,陆某等被判刑,上市公司遭到公开谴责,造假的财务报表也予以“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财报,这家公司2001年和2002年相继在账外隐瞒发行费用5万元和269万元(合计274万元),相应地虚增公积金274万元。据科大创新招股书,2002年8月发股共募资1亿元,扣除发行费用672万元,实际募资9228万元,就是说发行费率为6.72%。这样的发行费率已经偏高了,如同为2002年发行的募资额也在1亿元左右的鑫新实业和华冠科技,其发行费率分别为3.35%和4.9%,但科大创新还要在账外再增加274万元,这274万元外加的发行费用又是派什么用场去了呢?是不是因为该公司本不具备发股资格,要外加一块费用去疏通什么关节?可惜至今无人告诉我们答案。

    第二个例子是中孚实业。该公司于2002年6月上市,同样,上市不满一年,其国有大股东河南豫联集团(最终控制人为河南巩义市政府)就实行整体改制,转让给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港资企业Everwide Industrial Limited(东英工业投资公司),该港资企业注册资本10亿港元,仅受让豫联集团股权出资就达3亿多元,可谓财大气粗。不久,谜底终于揭开,该港资企业的最终控制人是两位张先生,一位名张志平,持有东英工业50%股权; 另一位名张高波,持有东英工业48%股权。张志平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先后担任央行金融管理司副处长、海南省证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主任等职; 张高波曾任海南省政府政策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分行金融市场管委会副主任、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主席等职。二张均出任过内地证券业高官,现如今,二张控股的东英集团下属企业还包括东英亚洲公司、东英亚洲证券、东英基金管理公司、东英中国投资公司、东英衍生工具公司、东英代理人公司、东英投资顾问公司,以及香港主板上市的正奇投资(HK1140)、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华燃气(HK8035)等。据介绍,自1995年至2002年底,东英金融集团共参与融资活动78次,融资总金额达448.4亿港元。显然,中国证券业前高官的身份,为二张的业务活动大大地拓展了空间。但一对时间,东英集团成立于1993年,而1993年至1996年间,“二张”之一正任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主任,莫非在证监会任职期间已经“身在曹营心在汉”,着手创建东英集团,抑或内地离职后才弃官经商?不管哪一种情形,都是我们常人所难以想象、更无法做到的。

    上述这两个例子,均见诸于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按说事情已经很公开了,可始终无人追究,为什么?相信诸如在既定发行费用之外再外加一块费用,以及利用证监会官员身份开公司谋利之类的事情一定还有不少,法不责众嘛。即便如当上发审委委员的,据说都可为其任职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很多大客户。再往深处思考,还是我们的证券监管部门权力太大(批复一家企业上市,少则一两亿元,多则几十上百亿元啊!),监督却少而又少。《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管部门20多项权力,包括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咨询机构、评估机构等进行监管,并制订了相应的规则,可监管部门自己呢?其必须遵守的义务只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兼职”这两款。不遵守又怎样?如何确保他们不违法违规?均无具体细则。现在看来,是到了把监管监管者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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