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心武“红楼事件”声明的声明

    “新版《红楼》事件”前因后果 对刘心武先生声明的声明。 

  编者按8月18日本报刊发的记者干琛艳采访报道的《九旬周汝昌新版〈红楼〉遭扼杀》一文,披露了刘心武为著名学者周汝昌新版《红楼梦》一书奔波呐喊的消息。消息披露后,却引起了一场风波。刘心武委托其它媒体发表声明,认为本报所发新闻失实,为此,本报记者干琛艳就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与刘心武的声明,作了自己的声明。 

  8月28日,“周汝昌新版《红楼》事件”看似尘埃落定——刘心武与海燕出版社通过各自的方式表明,由第三方出版周汝昌校订版《红楼梦》已成共识。与此同时,海燕出版社认为刘心武此前所言非实,要求媒体澄清事实还其清白。作为第一个报道该事件的记者,日前又有多家媒体借由刘心武的“声明”,指我刊于8月18日《新闻午报》上名为《九旬周汝昌新版〈红楼〉遭扼杀》的稿件为失实报道。当日,在电话中听刘心武亲口讲述周汝昌新版《红楼梦》遭遇版权困境,周汝昌为此卧病在床,刘心武再三对记者说:“我的心也要碎了。”如今,声声叹息言犹在耳,此事却成了我“夸大”乃至“虚构”的“故事”。作为一名青年记者,我确如刘心武所说“还年轻”,事态发展至今,以我粗浅的个人阅历已无法理清头绪。因此,我不得不仔细追述每一个细节,目的不在推卸责任,只是为了能给因此事而遭受困扰的河南海燕出版社一个交待。 

  “扼杀”一文是否失实 

  早在8月27日,我在接受河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已就此事表过一次态。鉴于刘心武8月25日向本报发来声明透露,事情已于8月20日(即《九旬周汝昌新版〈红楼〉遭扼杀》见报后第2天)得到圆满解决,我对刘心武声明中的某些责备之词虽心感委屈,但仍一心认为我的报道或许确为整个事件达成圆满结果起到了推进作用。因此,我个人对此做出回应,认为新闻报道若“能有此结果,夫复何求?”(见《大河报》8月28日报道内容)然而,海燕出版社在8月28日的表态却引起了我的疑虑。海燕出版社称,他们早在8月11日就已发函同意第三方出版简体字版,“后来双方就一些技术性问题进行协商后,我们于8月18日发出了第二封快件,两封信的态度是一致的。”他们希望《新闻午报》能就此事澄清事实,并为报道中可能的失误承担责任。 

  多日以来,我屡次思量,如果早在刘心武向记者叙述此事之前的8月11日,该事件就已解决,他又何必兴师动众要向记者言及此事?回想当日在电话中,刘心武也曾反问我:“如果这件事情报道出去,对方会不会反而一口咬死,就是不让第三方出版?”我当时答道:“横竖他们现在也不答应,媒体报道也许会让他们感觉到压力,促成这件事情早日解决。”当时,刘心武对此表示赞同,并未阻止记者报道该事件,也没有向记者提出事先看稿的要求。在电话挂断前,我还曾对刘心武言及,将马上联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希望他们能为此事提供法律帮助。在整个事件当中,刘心武与海燕出版社之间或许确有误会存在,但这些都需要当事人自己站出来说。作为完全不知事件细节的记者,我无权多说什么。 

  是非曲直自有公论

  报道被指“失实”,对一个记者而言无疑是大麻烦,因为新闻报道必须以事实为基础。早知今日,我也许当初就不该写那篇报道。但是,面对一位大作家“心碎”的诉说,听闻一位文化名家因作品遭遇版权困境而身陷病榻,甚至一生心血都将付诸东流,如果还能够无动于衷,毫无道义感和悲天悯人之心,那还配当一名新闻工作者吗?事已至此,我唯一能做的,就是以人格担保——《新闻午报》8月18日刊出的《九旬周汝昌新版〈红楼〉遭扼杀》一文,所指皆为记者听刘心武亲口所说。我认为,对于该稿件而言,这就是最大的新闻事实。而我也曾于8月17日下午挂断刘心武的电话以后,立即致电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法律专家张洪波,转述了刘心武希望寻求法律咨询的意愿。至于刘心武所言是否属实,鉴于当时他不愿向记者透露海燕出版社的名字,故而令我无法联系到海燕出版社获取回应,自然也就无从印证了。 

  我对《红楼梦》的版本与体例还不够熟悉,因此将刘心武在电话中所说之“回前诗”误听为“回旋诗”,导致稿件中亦有此错讹。但除此而外,《九旬周汝昌新版〈红楼〉遭扼杀》一文,在新闻主体方面是不存在问题的。至于“指责”海燕出版社的言论,若有哪一处不是刘心武所说,我个人愿意承担“失实”的责任。总的来说,整个事件发展至今,无论是出于误会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导致了今日的是非,各方都应该勇于站出来承担自身的责任,给公众一个交待,逃避和推卸责任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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