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网易”侵权 2001年春节前后,“网易”在网站上推出了手机铃声服务,提供293首歌曲的铃声下载。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会员苏越《血染的风采》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网易”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公开向原告和原告会员苏越先生赔礼道歉,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13182.5元,负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6300元。 2002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侵犯音乐作品网络传播权一案做出判决,认定“网易”公司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向公众传播侵权曲目,并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赔偿费10000元。
“天虎”侵权 2003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港三大唱片公司状告“天虎”网一案做出判决,判定“天虎”网站侵犯了原告音乐作品网络传播权,“天虎”网应向香港华纳、正东和环球三大唱片公司支付37万余元的赔偿费。 事情的原由是这样的,香港三大唱片公司于2003年1月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天虎”网站未经录音制作权人华纳、正东和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在其开办、经营的“天虎”网站上向公众提供MP3的歌曲下载和在线试听服务,侵犯了三大唱片公司的合法权益。 尽管“天虎”网同时登载了要求用户在下载后的24小时内删除歌曲并购买正版唱片的“版权声明”,但法院认为,“天虎”网未经录音制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上载音乐作品并在网上传播,其作出的“版权声明”并不能说明网站尽到了义务,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被告之后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均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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