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那英以一首“一笑而过”再次征服万千歌迷的时候,“榕树下”网站却为这首歌付出了代价。(台湾)华纳公司以上海市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提供“一笑而过”以及其他歌曲网上音乐下载、试听服务,侵犯了其录音制作权,将它告上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开始对这起纠纷进行审理。
案情回顾 华纳要“榕树下”停止侵权! 2003年3月,(台湾)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上海市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所属的“榕树下”网站提供了由那英演唱的“一笑而过”等十首歌曲的下载,就于同年10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这十首歌曲的录音制作权均归其所有,并且从未许可“榕树下”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要求“榕树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还要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和合理费用支出5万元。
“榕树下”以主体不符提出反驳 至于这20万元的赔偿金额参照标准,(台湾)华纳提出是依据美国苹果公司网站下载一首MP3歌曲需要付费0.99美元,折合人民币8元,十首歌曲以2500次下载得出的结论。 而“榕树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台湾)华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反驳,并对(台湾)华纳出具的国际唱片协会对版权的认证报告及赔偿金额持不同意见。
争议焦点 ◆(台湾)华纳是否具有版权 ◆“榕树下”提供歌曲下载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赔偿金额的依据是否合理
版权问题 “榕树下”代理律师:(台湾)华纳出具的由国际唱片协会颁发版权认证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国际唱片协会作为行业性协会,代表的是会员唱片公司的权利,业务范围是授权认证,不具备其他认证权利。 (台湾)华纳代理律师:CD光盘背后印的一个P圈的标记,已表明自己是该专辑的录音制作者,因为这个标记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际唱片协会的版权认证报告只是作为证据的附件起到补充证明。
合理使用问题 “榕树下”:此事事出有因,歌曲的连接源于和电台的一个节目合作。 (台湾)华纳:其合理使用理由与著作权法的第22条有关条款不符。 赔偿金额问题 “榕树下”: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的下载收费标准,每季度是50元,这样算下来最多2000元,两项标准相差100倍。 (台湾)华纳: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的有关标准是给词曲作者的酬劳,这在唱片发行之前,公司已经支付给作者相应的费用,获酬权不能等同于专有权。
律师观点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游闽键 此案之前,已经发生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网易”下载手机铃声案件,以及香港华纳、正东和环球三大唱片公司起诉“天虎”网向公众提供MP3的歌曲下载和在线试听服务案件。 对于侵害网络传播权的赔偿标准,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涉及到三个赔偿计算方法,即实际损失标准、违法所得标准、法定赔偿标准,这三个标准只能适用一个。从本案来看,原告提出的赔偿标准是参照目前世界上唯一在网上收费供人下载歌曲的美国苹果公司,以每首歌曲收取下载费99美分来要求“榕树下”赔偿20万元。我认为这个标准并不能等同于其实际损失,原因是这个参照标准缺乏普遍适用性,很难用以衡量实际损失。由于“榕树下”也未能提供该下载服务的直接营利数目,故也很难区分和界定其违法所得,本案最终可能由法院根据自由裁量原则在50万元以内适用法定赔偿。 本案是一起侵害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案件,这一权利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在2001年10月的《著作权法》修改中更加明确。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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