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易需要调整 2001年底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64号文”主要调整的对象是上市公司显失公允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性,这部分交易价格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须作为资本公积金,且以后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如果没有同类价格可参照(即所有交易都和关联方进行),则最多只能按20%的毛利确定价格,超过部分也要被调整。 “64号文”罗列了不少有操纵利润之嫌的关联交易,包括:(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包括商品销售、转让应收债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等);(2)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3)由关联方承担费用;(4)委托及受托经营(包括受托经营资产和受托经营企业);(5)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 日前,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又有新规出台,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上市公司几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使用,连代垫或互相承担费用也禁止了;规定还重申了上市公司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在其年报里须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作出专项说明。为了将要求落到实处,此规定更是给了一个硬指标,即违规的资金占用量和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每年必须要下降30%。 会计准则力求财务报表向使用者呈现所有相关的信息。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企业往往将关联交易的披露或调整视为一项虽讨厌但又不得不承担的义务。 如有可能,总是尽量避开披露或调整。所以报表的阅读者,想要对关联交易明察秋毫一定要抓住报表提供的线索由表及里,探寻交易的实质,没有一定的想象力和职业怀疑精神也许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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