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披露和调整

早在1997年中国颁布的第一项企业会计准则就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 露》,在之后的一小段时间里,它作为我国唯一的一项具体会计准则始终独领风骚。近年来,上市公司的不少关联交易倍受争议,例如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等等。于是财政部、证监会又陆续颁布了一些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的资金往来和资产交易。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的一个持续的热门话题;而另一方面,由于监管力度的增强,利用关联交易“解决问题”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纵观全球,不少国家的法律或会计准则都要求关联交易必须在报表上单独披露,这是因为关联方之间存在着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使得关联交易比较特殊,企业用它来粉饰财务报表或从事转移定价操作尤为便利。如果缺少了这方面的信息,会使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理解产生歪曲,从而影响到他们的判断和决定。所以我们有必要认识和研究一下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特别在哪里?    资本市场中关于人的行为的一个基本的认识是自利行为原则。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交易条件相同时,企业一般会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如果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企业不会轻易接受对它不利交易条款。因此交易往往是公平的。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有时却截然相反,例如公司高价从境外母公司购入原材料,其产品出售后仅赚取微薄的利润甚至连成本都不能收回;控股股东高价从上市公司手中收购亏损的投资项目,再将获利的项目低价转让给上市公司,这是眼下常见的“资产重组”。这些交易显失公平,看起来匪夷所思,而背后往往都有其原因。
    关联方交易的异常性,具体有三方面表现:第一,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条件可能和非关联方之间的差别很大,比如价格、付款条件等等。如果要比较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获利能力,则应该对这些不公平的因素加以剔除。第二,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在非关联方之间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例如,企业将产品出售给了唯一的顾客――母公司,实际上它可能根本找不到另一个买主。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见得企业的存货都可以变现。第三,有时候两个毫不关联的公司由于某一关联方的影响进行交易,其价格和数量等都由第三方决定。这种情况让财务分析师最为头疼,报表反映的信息根本无法用来预测未来。
    对于关联交易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披露,二是调整。一般认为,财务报表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的,将关联交易披露给报表的读者更有助于他们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更便于他们进行财务分析。国际会计准则只要求披露,这和中国目前的规定有所不同。
    在我国除了会计准则要求的披露之外,财政部还颁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64号文”),要求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中显失公允的交易进行调整。可见,我国目前的做法是调整和披露两手并用。 

如何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要求披露内容,一是关联方关系, 二是发生的交易,而交易的内容又可分为对报表日资产负债余额的披露和交易金额的披露。
    关联方关系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我们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通常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具体而言,关联方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或者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再者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由这些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一般我们不太担心企业搞错了他自己的家谱,只是怕它会“健忘”。有些时候“遗漏”是因为交易通过一个看似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不太容易被发现的。不过这时交易一般须设计得比较复杂,这又会引起审计师的警惕。 
    关联方交易  凡是重大交易,不管是否涉及到金额都必须披露,类型主要有:(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代理; (5) 租赁; (6) 提供资金 (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 (7) 担保和抵押; (8) 管理方面的合同;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许可协议; (1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关联交易的披露在报表上占的篇幅虽比较大,但是位置比较靠后,同类交易金额合并反映,重大交易还会单独说明。企业在披露关联交易时,通常还应该说明相应的定价政策。这对识别转移定价很有用。不过转移定价的安排往往比较隐蔽,不容易一目了然。专门稽查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税务机关在这方面经验丰富,如果企业一方面持续亏损,一方面又不断扩大经营,且同时又有大规模的跨国关联交易,很可能就会引起怀疑,甚至纳入调查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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