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银行是“铁算盘”,从来不做蚀本生意;在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收取上就可窥见一斑,与银行“斗智斗勇”仅仅有智慧还不够更加需要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
如果你是买房贷款一族,看完孟军先生的遭遇,就请赶快拿起计算机算算银行是否多收了你的房贷利息?
困惑:首月房贷算46天利息 本刊读者孟军先生向记者诉说了缴纳第一个月住房贷款后,对银行在利息计算中的困惑。
近日,孟军买了一套二手房,向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借了十年期共计14.6万元的住房贷款,孟军选择的是等额本金还款法,这一还款方式的特征是第一个月的还款额是最高的,以后逐月递减;12月20日是孟军第一个月还贷的日子,因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还在中介公司,他就根据银行等额本金还款公式,在银行存折里存了整数2000元的房贷,谁知浦发银行通知孟军:你的贷款不够,还差100多元,请尽快存入。
孟军搞不懂了,他觉得2000元已经绰绰有余,他只需还贷1829.37元:
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本付息=贷款本金÷还款总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孟军第一个月的本息=146000÷120+(146000-0)×5.04%÷12=1216.17+613.2=1829.37元
而银行要孟军偿还的第一个月的贷款数是2156.91元,两者相差327.54元,这笔钱从何而来?
孟军赶紧到中介公司取回有关凭证,并致电银行:为何多收我300多元?银行告诉孟军:你的贷款是11月4日发放的,我们银行是在12月20日扣款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是46天,当然要多收16天的利息,这在借款合同中都有约定的。
孟军一听就不满了:我没有让银行提前放款,银行明知是下个月20日扣款,为何不能在前一个月的21日或更往后一点的日子发放贷款呢?这样借款人就可以少负担一点利息,现在银行足足多收了16天的利息,分明在赚钱!银行工作人员的回答让孟军没回过神来:第一个月我们银行多收你16天的利息,最后一个月会相应少收你16天的利息。放下电话后,孟军才想起:第一个月的利息是最高的,而最后一个月的利息因为本金的减少而接近零。
不满:“闷包”服务 孟军告诉记者:其实,按照自己与浦发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来说,银行按天收取的利息做法是合理的。
因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月和次月应还利息,如果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个月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款额中加收;如果不满一个月的,不足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款额中扣减。孟军就属于前一种,因为银行在11月4日放款,与首月还款相隔46天,孟军就要多支付一个月外加16天的利息,非常不合算!如果银行在11月20日~11月30日之间放款,孟军不但不用多付贷款的利息而且还能扣减本息中的利息。一进一出就相差几百元呢!
对于已经签署的借款合同,孟军没有异议,但是他对银行的服务提出几点质疑:
首先根据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后银行应该书面告知孟军贷款发放的具体日期,并告诉他首期还款日期以及当年各月的还款额。银行没有做到这一点。
其次是银行方面说:11月4日已经放贷了。但这一放贷日期没有在借款凭证上显示;因为浦发银行给孟军的借款凭证上只模模糊糊地盖了一个收讫章,所有的日期一栏中都没有放款日期的注明。
孟军表示:我好像被银行欺骗了一样,因为当初签借款合同的时候,银行方面没有给我任何提示:比如在签借款合同时,对还款方式及利息计算等重要条款要看懂等等……早知道银行要按天收取利息,我在签贷款的时候就会问清楚他们放贷的具体时间,算好日子再签借款合同,这样就可以少付几百元的利息。现在,一切尽在银行的单方面掌握之中,作为客户,银行连最起码的告知义务都没有履行,在提倡金融服务的今天还发生这种不如人意的事情,让人感到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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