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楼盘”离奇纠纷

  三、综上所述,本律师再次提示:双方均应本着善意谅解且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已属无效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予以解除。为此,谨望您对本律师通过本函的再次善意主动告知,引起足够重视。否则,本律师将择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届时如有相应责任事宜将由您自负。
    四、请您接本函后,务必在2002年12月15日前,拨冗前去'同济香阁里拉--蓬莱家园'售楼处,办理领取您所付的预约房款及解除协议手续。“
    ”看到这里,我心里真是说不出的滋味。“刘永鑫激动异常地描述当时的心情,”我想不到的是自己居然快要成为被告了。这封《律师函》的措辞非常不客气。不管协议是否有效,我们老百姓总归是信任你这家房产公司,把13万元的血汗钱在你这里放了半年,且不说是否应该赔偿我们损失的问题,至少应该有一个道歉吧。我们的《协议书》里写到乙方参与甲方的建设,那么有没有听说过出钱参与建设的人什么红利都不要甚至连利息都不要的事情?这种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截然不对等,这样的情况真是非常罕见。
    而且律师函里说7月29日曾发函和我们联系,我们怎么没有收到?如果收到,我们又怎么会到10月8日还写信给他们?话再倒退回来说,如果真的是7月份就听到房产商这样的说法,我们的损失还不大,一来,13万元房款只在房产商手中放了一个多月,利息也只有一点点;更重要的是,那时候世博会的消息还不明朗,周边地区的房价尚在低点,我们如果及时拿回钱款,完全可以以差不多的价格在周围买房。而现在时间过去了半年,房产商等于用我们的钱玩了半年没有风险的游戏。如果申博不成功,他们继续套牢我们;如果成功,就立刻甩掉我们或者涨价卖给我们。对我们这些当初相信了这家公司的人们来说,事情就很难办了。现在我们如果退定金,利息损失是小事,问题是周边的楼价至少涨了10%到20%,我们的损失就有差不多10万元左右。这个房产商明知自己不合法,仍然和消费者签订无效协议,在7月份就知道自己签的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却拖到12月份才告知我们,连我10月份去信问的时候都不通知我,现在却一下子要求我在4天内去解除协议,这种行为是什么性质?我不仅要谴责他们的缺乏商业诚信的行为,还要通过法律途径和他们说一个明白。“

预期利益受损  律师出面磋商    2002年12月15日,刘永鑫急匆匆地从金山区赶到市中心,他此行的目的并不是去售楼处解除协议,而是约见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熊立民,委托他担任自己的法律顾问,参与解决与”同鑫房产“之间的纠纷。
    记者在四维律师事务所里见到刘永鑫的时候,他的嘴角发着一串泡,他苦笑着说:”自从11日收到那封信,心情就一直非常恶劣,晚上睡不好,上火气。为了解决这件事情,我们全家轮流往上海市区跑,车费都不知用去多少。说心里话,我还是很想要那套房子,毕竟已经花了很多心血在里面了。“
    熊立民律师则从专业的角度向记者表达了他对这个纠纷的观点。他说:”从法律上来说,这个协议的确是无效协议,因为协议的前提就触犯了没有预售证不得销售房产的规定。同时,由于这个协议的无效是'整个协议无效',因此,协议中的第十一条,也就是所谓发展商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如果协议彻底解除,不卖房子给当事人了,发展商'同鑫房产'毫无疑问地承担此期间内的贷款利息损失。但我觉得还不够,因为当事人还有一块巨大的'预期利益'的损失。这块利益表现为该地区房价在2002年6月8日到2002年12月11日之间的升幅。”
    他进一步解释说:”《合同法》第42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发生下列行为时应给予对方赔偿:(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二)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我认为,'同鑫房产'很明显地触犯了这两条规定。在签约时,当事人双方的确都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但我们不难理解,国家出台'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预售商品房'的规定就是来规范商品房卖方的行为的。作为消费者来说,他们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的,很多人本身连预售证是什么样的、派什么用的都不知道。而作为房产商则是绝对没有任何理由不知道这个预售证的重要性的。在现实中,没有哪个买房者会故意去找没有预售证的房产买,只听说过房产商隐瞒自己没有预售证的事实违法卖房的案例。所以,我认为在这个事件上,我的当事人刘永鑫没有主观过错,完全是房产商的主观过错导致了无效协议的签订。更为重要的是,在无效协议签订后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房产商完全有足够的时间来纠正这个错误,但是很奇怪的是,它和部分其他当事人很早就在黄浦区法院里进行了完全同一性质的事件的诉讼,却始终没有把协议无效的信息传递给刘永鑫。甚至在刘永鑫10月8日去信追问此事时仍没有任何解除协议的信息透露。由此导致了当事人的预期利益受到巨大损失。我认为,这完全是因为'同鑫房产'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恶意磋商行为引起的直接后果,因此,如果它一意孤行的话,我们将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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