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虽然多次强调自己做了很多补救工作,但令人遗憾的是,这起离奇的纠纷至今仍没得到很好的解决。 2002年12月30日,是2002年度最后一期《理财周刊》出版的日子。那一天,记者刚刚到单位上班,就接到三位读者打来的电话和一封来信。 这些读者都是看了本刊那一期封面文章《谁知盘中局--一起“世博楼盘”的离奇纠纷》后前来投诉同样遭遇的读者。他们也像文章中遇到麻烦的读者刘永鑫一样,购买了上市公司同济科技旗下的上海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同济香阁里拉--蓬莱家园”的房产,同样是在6月份购买时即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协议书”,付足了20%的房款,然后在6个月后即2002年12月接到相关人员的通知:“该协议属无效协议,请来收回款项。”这些读者无一例外地对刘永鑫表示了声援并对同鑫房产表示了愤慨。
开发商的解释 另一方面,2002年12月26日下午1点多一些,也就是《谁知盘中局--一起“世博楼盘”的离奇纠纷》一文刚刚送往印厂印刷的时间,本刊编辑部也见到了专程赶来的上海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成广和该公司的法律顾问上海陈宜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强律师,他们要求发表自己的意见,本刊也如实地呈现给读者。 陈律师说:“我所去年7月份与同鑫房产合作,看了他们和买房者在没有预售许可证时签订的文件,觉得事情有些不妥,正好政府方面有批文要求整顿,便在7月中下旬向全体业主发消息,告知协议无效,8月份又发了律师函,明确告知协议无效。我们希望每一位买房者都能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记者问:“刘永鑫对同鑫房产不满的地方在于,你们7月份便知道要解除协议,为何要到12月份世博会申办成功才通知他?而且他在10月份还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问过这件事,没有获得任何要解除协议的信息,使他白白蒙受了世博会申办成功前后的房价落差带来的损失。” 陈律师回答说:“解除无效协议只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如何确认要看法院的态度。当时有些客户要进行诉讼,我们表示,为了让客户不承受损失,双方的诉讼费用都由我们这方来承担,到黄浦法院进行一下确认。可以说,我们是在有一定默契的情况下到法院进行了诉讼,而法院确认了我方的观点,即合同无效,予以解除。但官司是在10月份判决的,所以我方没有在他写挂号信来时通知刘永鑫。” 记者问:“那法院有没有对同鑫房产进行处罚?” 陈律师回答:“当时黄浦法院想发司法建议书给黄浦区房地产局,但我们表示已经在整改,我可以出示相关的文件。” 在一份盖有“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上写着:“为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坚决查处无证预售、预订行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此,责令你公司停止无证预售、预订行为,并于2002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处理情况及整改意见报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场管理科,我局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紧接着,上海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成广又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同鑫房产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就写下的《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 《报告》在承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结论是正确的同时,强调了自己也已经做了很多补救工作。“实际上,本公司自查整改源于去年6月、7月份。当时,律师在指出上述错误行为后,本公司做了大量自纠工作:1. 两次致函予预订人解释,请求谅解;2. 上门(包括外地)沟通结合案场接待化解矛盾;3. 选择两户法院裁决,解决争议等等。……正当本公司实施第二步纠错方案,通过公证处'公证确认'等手段,意图基本解决其余12户中的问题,发出第二次函件后,有几户声称要向媒体反映,其中个别向主管部门反映,致使本可以平和的局面陷入复杂,这根本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 这份《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中最最“精彩”的部分还要属他们叙述的自己无证预售的原因:“本公司自1998年始,为积极支持南市区改造,5年来经历了很多艰难困惑,第一,'容积率'因'两区合并'等多次反复,被整整拖掉了两年多时间;第二,与公园绿地矛盾,由于原南市区政府未能妥善协调,耽误开发一年多。” 最最“好玩”的还是第三条理由:“因同济一方隶属'上市公司',两年无法实现蓬莱项目利润,濒临着股民的质询。由此可见,本公司做出部分预订行为,确有迫于无奈和重重压力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