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为妻纲”的问题,是与人类社会本身的困境相关的。在传说中的上古母系社会及近代男女平权运动之间,绝大部分社会都经历过一个男性对女性的优势时代。但问题在于,男女本身是一种生物属性,而夫妻则是一种社会关系。家庭作为人类的一种核心关系,其运作本身依然有着分工的因素,因此仍是一种社会存在,很难变成两个个体完全的平等合作关系。这种分工关系决定了双方的相互配合,有主有从,在这个过程中,大小、先后的关系出现了。在男女分工而又主要是依靠体力的时代,男性的优势常常是显然的;但当这种分工有着各种智力或其他因素进入的时候,男女的优势完全可能易位,但绝对的平等是不可能的,仍然会有着各种主从、主辅关系充斥其间。
现代许多人的错误在于,简单地把主从、主辅理解为主奴关系,是一种压迫关系,而不知道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是主客、主宾、主辅等虽然人格平等但大小有别的关系。所以我曾经发过一个“谬论”,提出夫妻不当以男女分,而应以主从分。现实之中,巾帼不让须眉者所在多有,男子之中无阳刚之气者亦比比皆是,因此“男为女纲”可破,但“夫为妻纲”难破,就是因为家庭之中这种主从关系的存在。主从关系就是小和大的关系。
因此,所谓“先立乎其大”,便是要求为主者先要负起自身的责任。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先要像君,臣方才可以像臣;父先要像父,子才可以像子。古人对君主、长上不是姑息迁就的,相反是要责难于君,求全责备的。所谓君义则臣忠,父慈则子孝,兄友则弟恭,道理也都一样。具体对于君臣关系而言,所谓君,只有在具有君德即施行仁政之时,才可以称为君;否则自外于人民,便是独夫民贼,可以“诛一夫纣”。假如君权绝对不可撼动,那么汤武革命就是一番虚话。被片面解读甚至被刻意曲解的“三纲”理论,尽管在后世被某些权力者所鼓吹,但与古典儒学其实是相背离的。
今天许多人张口儒学,闭口儒学,但观其内容,却常常与朱元璋、朱棣、雍正、乾隆一鼻孔出气,这是把历代专制者强加给儒家的观念当成儒学了。汉人尚且知道“天下之言六艺者,折中于夫子”(司马迁语),“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汉书·艺文志》),谈儒学而不以孔子为宗,那又何必自称为儒学呢?
五 “先立乎其大”假如说具有现实意义,那就是利用大小、本末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生活中的种种现象是否合乎这一原则。
譬如,在政治上,最首要的“大本”就是韦伯所说的正当性问题。正当性本来在西方的表述是合法性(legitimacy),但这种合法的含义是自然法,而不是现实的法律。假如法律就是合法性,那么君主完全可以制定一个让所有人都不许反对的法律,秦始皇以下许多朝代就是这样做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孔子就说过,“要盟也,神不听”。自然法在中国文化中的对应物是天理,所以合法性,其实可以译作合理性。但西洋的rationality已经被译作合理性,所以只好译作正当性,这样不易产生歧义。正当性用传统的表述其实就是正统性。但因为正统性常常与家天下的世袭制纠缠不清,所以还是正当性比较合适。由不该承担君权的集团或个人承担政治权力就是缺少正当性,用中国传统的语言,那就是乾纲不振。在经学中,乾被理解为乾元,“首出庶物”,所以是大。
问题是如何判断这一正当性呢?孟子的说法是“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借用《尚书》的说法,就是“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至于民众如何行使这一选择权,非一言可尽。但孟子也曾给过一个判断,那些违背民众这一政治大本的结果,便是“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周厉王时代“道路以目”,所以最终还是被赶下台了。
假如政权尚能维系,那么是否遵守共同制定的法度便成为根本?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法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
制定共同认可的法度,也就是孔子所说的“正名”。正名并不是权力者的自我宣示,而是要使言顺、事成。在这里不许存在对语言的扭曲,而是在共同理解的语言约定之下建立公意,并成为法度。假如法律模糊并扭曲其义,那就不叫“名”;假如制定了法律而不去遵守,那就不是“正”。所以,孔子对季康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所谓“正名”,便是“先立乎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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