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国有企业在要素市场上之所以更有“竞争力”,完全是政府保护的结果!理论家当然可以设想一个公正不偏的政府,它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但这在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历史上也从来没有发生过。如果真的能做到,为什么还要保持国有企业呢?所以不难理解,经济学家为何20多年来一直在呼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但至今这仍然不过是理论家的梦想!
在国有企业主导经济的情况下,不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不存在公平竞争,不同民营企业之间也不可能有公平竞争。这是因为,当国有企业拥有特权时,一些有特殊关系的民营企业就会通过“傍”上国有企业来寻租,使得没有这种特殊关系的民营企业处于不利地位。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某地的矿产资源需要开发,谁能获得开采权呢?显然,企业股份中有国有股的企业比纯粹的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开采权,所以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国有和民营的“合资企业”,这些合资企业的私人老板就是在利用国有企业的特权寻租。这也是有些政府官员反对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原因之一,这些人反对国企民营化的真正目的是想在国企的幌子下谋取私人利益。这也是许多中国民营企业家向政府争取的不是平等的体制环境而是个人特权的原因,这些民营企业家痛恨的不是特权本身,而是自己没有特权,一旦自己也获得了特权,他们就认为我们的制度是最好的。所以他们就把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提高“竞争力”的手段。
如果把民营企业消灭掉,在只有国有企业的经济中,国有企业之间是否有公平竞争呢?也不可能。这是因为,在大的经济体中,不同的国有企业一定由不同级、不同地方的政府所拥有,如中央国企、省属国企、市属国企等,任何一级政府都不可能在自己的国企与其他政府所有的国企之间一视同仁。结果是,每一个国企都在自己的所有者管辖的行政区享有特权,而在其他地方受到歧视。再强的中央权力也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的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是明证。
即便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得到同等对待,没有任何一家国有企业比其他国有企业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国有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能实现我们所期待的竞争效率吗?不可能!原因有二,一是国有经济一定存在进入过度和兼并不足;二是在政府允许国企之间“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一定会出现恶性竞争。
我在《控制权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经济研究》1998年第7期)一文中已经证明,国有企业一定存在进入过度(通常讲的“重复建设”)和兼并不足(退出困难)。直观地讲,企业创造两种收益,一种是现金收入,另一种是控制权收益,前者可以通过“股权”分配,后者则只能由拥有控制权的人享有。在私有经济中,现金收入属于股东,控制权收益属于企业家和经理人。大股东通常也是经理人,即使有所谓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仍然可以通过董事会约束经理人。当现金收入和控制权发生矛盾时,股东可以“赎买”经理人,所以一般不会发生进入过度的情况,增加价值的兼并也容易实现,控制权市场就成为约束经理人的有效手段。但在国有经济中,现金收入属于国家,控制权收入则由拥有决策权的政府官员和经理人享受,这样,政府官员和经理人在决策时就会只考虑控制权收益,不考虑现金收入(在一定范围内),所以就会出现进入过度。比如说,按照效率标准,汽车行业应该有10家企业,但有决策权的人的最优选择可能是建100家汽车厂,因为10家汽车厂只能安排10个总经理,100家汽车厂可以安排100个总经理,尽管这样的重复建设会导致全行业亏损,但经理人获得了控制权收益。同样的原因,当没有效率的企业应该被有效率的企业并购时,由于失去控制权的人不能像在私有经济中那样得到合法的货币补偿,所以他们有积极性抵制被兼并,结果是,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不能发生作用。这样,控制权市场就没有办法存在。
国有企业在产品市场上如何竞争呢?我和马捷在《恶性竞争的产权基础》(《经济研究》1999年第7期)一文中证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有积极性把价格定得低于边际成本。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将是“恶性竞争”。原因在于,在可选择的国有企业经理人的选拔机制和激励机制内,经理人在销售收入中所得的份额远大于他们在成本中承担的份额,这种不对称使得他们的目标函数更可能是销售收入的最大化而不是长期利润的最大化,他们的最优价格在小于边际成本时达到。收益和成本的这种不对称越严重,最优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幅度越大。这就是当时许多制造行业盛行的恶性价格战的原因。由于恶性竞争是如此严重,当时的国家经贸委不得不于1998年下文禁止企业降价。政府的这一行动也宣告了国有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可能会导致反效率的结果。在这篇文章中我们还证明,在混合经济中,私有企业要竞争过国有企业,其效率必须比国有企业高很多才行,因为私营企业不可能把价格定得低于边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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