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公司》第二版序言:正确理解公司治理结构

    总而言之,国有企业主导的经济是不可能有公平竞争的,企业的竞争行为也不可能独立于所有制结构。那种认为“企业所有权不重要,重要的是竞争”的观点既缺乏理论基础,也没有事实的佐证。中国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只有在政府保护下才可能生存,它们赚的利润是会计利润,不是经济利润。在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行业,即使国有企业享有一些特权也很难竞争得过民营企业,因为他们的效率实在太低,特权租金不足以抵消效率的低下。这就是上世纪90年代许多地方政府不得不把自己所有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原因。时至今日,除了极少数企业由于有杰出的经理人外,那些盈利的国有企业基本上都是属于民营企业不能进入的行业(如电信、石油、银行),或至少享有其他方面的特权,这些特权的租金是如此之大,以致虽然它们效率极低仍然可以赚钱。有些国有企业赚的利润完全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可以预见,如果政府真的取消国有企业的特权,允许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牌照、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等所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完全同等的待遇,国有企业终将会在竞争中消失。反过来,只要政府还想继续保持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公平竞争就是不可能的。

  误解之二:所有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有关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处理权利和责任的行为准则,它是个人契约的产物。国有企业是政府强力施加的一种制度,不是个人契约的产物。国有企业改革通常从模仿市场经济中公司治理结构开始,也就是从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始,在中国就是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一种观点认为,私有制企业已发展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阶段,企业的日常决策由职业经理人负责,股东并不介入企业的日常运营,所以所有权不重要了。既然私有企业可以通过公司治理解决代理人问题,为什么国有企业不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解决代理人问题呢?因此,重要的不是所有制,而是公司治理结构;只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完全可以像私有企业一样有效率。这种观点实际上主导了2003年以后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国资委自成立以来的工作重点就是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国有企业能建立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吗?答案是否定的。

  要理解这一点,首先要理解我们为什么需要企业。简单地说,我们需要企业,是因为我们中有一些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人,这些人比普通人对盈利机会更敏感,更富想象力,对未来的判断更准确,做事更果断,他们也更具有创新精神和承担风险的勇气。因此,由这些人决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比让每个人自己做类似的决策更有效率。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企业不是由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人领导会是什么结果?

    说到底,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使得企业能更有效地创造价值,这些价值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收入来源,也是消费者幸福的源泉。公司治理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选拔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人领导企业;二是激励和监督企业领导人更好地创造价值。在私有企业中,这两个功能主要是由“股东”承担的。尽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选择和监督企业领导人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但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是有积极性做好这两件事的(至少大股东如此),因为如果企业领导人不具有企业家素质或没有积极性创造价值,股东将是第一个遭受损失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的诸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股票期权、业绩奖金、股票交易、公司并购、诚信义务等这些东西,本质上都是为了这两个目的。尽管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小股东搭便车逃避监督责任,有些大股东也意气用事,企业领导人也会以权谋私或偷懒,但私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上是有效的,否则,在没有强权的情况下,有哪个理性人会投资企业?公司制度何以持续存在?

    国有企业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吗?不能。最根本的原因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不是个人。国家如同任何一个组织一样,是一个虚拟的存在,本身没有自己的利益,也没有决策能力。国家的决策权必须由活生生的人来行使。具体来说,只能由代表国家的政治家和政府官员行使。这些政治家和官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权力和责任更不对称。在选拔和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时,他们可以有私有企业股东的权利,但他们不可能承担私有企业股东的责任,因为他们并不会因为企业亏损而遭受个人财产损失,也不会因为企业盈利而增加自己的合法收入,因此,他们充其量只能算作是“虚拟股东”。由于这个原因,他们不可能有积极性选择真正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企业领导人,他们也不可能像真正的股东那样激励和约束国企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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