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对收入上升期女白领不利 得知生育津贴如此窍门后,很多高薪白领女性都表示:不公平,她们宁愿像以前一样拿产假工资。但是目前上海只实行生育保险办法,没有商量的余地。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实行的生育保险办法,对中低收入女性尤其是弱势群体来说有优势;对月收入超过3000元,尤其是那些月收入超过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薪女性来说,是很不利的。而且《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者在下列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法定节日以及法定带薪年休假、……生育、……等。”这些法规都说明女职工能在产假期间获得工资,当然这个工资是女职工当年工资的平均数。 虽然,目前实行的生育保险也补足了女职工月工资和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但不是按照女职工当年的月工资计算的,而是按照女职工去年或者是前年缴纳社保金的月工资来计算的,这对很多年薪增长很快的女性白领来说是相当不利的。《劳动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而上海实行的“生育保险办法”是由上海市劳动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规章,当国家法律与地方制定的规章有矛盾时,就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执行。更加有人情味,既能照顾弱势群体又能顾全高薪白领女性的权利的做法是:由女职工自行选择。目前,上海还没有这样的劳动纠纷,可能是因为生育保险办法实行时间还不长,但高薪女性可以争取自己的权利。 一般来说,劳动纠纷有两个步骤,第一是仲裁,仲裁机关判定的依据一般是依照地方劳动行政机关的有关规章;第二步骤是法院,而法院判定的依据与仲裁机关判定的依据不一样,是按照有关法律来判定的。在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下,两个判定的结果有可能是截然不同的。
有关数据: 200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85元 2001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0元 附有关生育保险的说明 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 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相关条款): 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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