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数字化使用作品的著作权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45号文件精神。北京市版权局委托北京版权保护协会,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特通告如下:
     一.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理顺著作权人、数字化使用作品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关系,防止进行垄断性使用和因权利剥离差异造成的侵权,对著作权人已有作品的使用权进行主动保护。
    二. 除明确表示不接受主动权益保护的著作权人之外,从即日起,由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已发表作品的数字化使用权利实施主动保护。其内容包括对该项权利的授权使用真实性确定,监督使用费的转付,委托代理法律诉讼和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三.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正式批准的利用数字化技术使用已发表作品的单位,从即日起应与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洽谈签订和补签使用协议书事宜。向权利人支付的报酬由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转交北京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使用费收转中心分发给权利人。
    四. 凡未经授权,擅自利用数字化技术使用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单位截止2000年7月31日不主动补签使用协议书的,必须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行为,依然擅自使用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 北京市版权局监督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此通告,如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著作权人作品数字化使用权的主动保护不利时,可向北京市版权局举报。
    特此通告。

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后楼401
       (100005)
电  话:(8610)65171427  65171428
联系人:薛  峰
北京版权保护协会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十一区甲24号楼 (100013)
电  话:(8610)84251195
联系人: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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