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昕:努力提高民族文化的创新能力——中国入世有感

    2001年12月11日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历史时刻。因为在这一天,中国正式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更大程度地进入了世界体系,更多地参与到全球经济活动中去。此时此刻,作为一个文化工作者、出版工作者,我反复地问自己的一个问题是,中国入世对我们意味着什么,我们又该做些什么?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只有进入世界体系,然后再努力向这个体系等级的高处攀登,我们才可能跻身世界强国之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入世会让中国面貌一新。
    一部世界史告诉我们,在世界体系中攀高的途径则是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不断地壮大自身的综合实力。一个国家的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当然反映在GDP、人均国民收入等一些主要的经济指标上,但如果更深层次地看待问题,它还体现在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底蕴的厚度上,表现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创新能力。江泽民同志在其著名的“三个代表”思想的论述中,从整个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高度,明确地提出了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要求。而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很重要的一条就在于能否使我们的民族文化具有不断创新的能力。
    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我们与海外媒体集团有了越来越多的交往。在接触的过程中,我越来越深地认识到发展民族文化和提高民族文化创新能力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民族生存的重要性。近几年,我曾先后接待过时代-华纳、索尼音乐、阿歇特、环球、维亚克姆、皮尔逊教育、万代等10多个全球媒体集团和文化集团的董事长或CEO。交谈中,他们在表示进入中国文化市场开展合作的愿望时,均声称要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把中国的优秀文化传播到全世界,把上海建设成亚洲的出版中心、亚洲音乐的发动机等等。当第一家国际媒体集团领导人向我表达这种愿望时,我真的曾为之感动过。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媒体集团都向我表达同样的愿望时,它引起了我的思考:为什么他们的愿望会如此一致,事情真的如此吗?我的研究结果发现,最近20多年,是美国文化向全世界辐射的20多年,美国的影片、音乐、图书以及其派生产品正在向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渗透,由此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民族的担忧。为了抵制殖民文化入侵的情况,各民族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均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文化保护主义的政策,扶植民族文化的创新,限制外国文化的进入。而国际媒体集团均是跨国公司,他们在向全世界扩张的时候都碰到了与所在国打交道的问题,都遇到了所在国文化保护主义的壁垒。为了占领市场,谋取更多的利润,他们不得不在全世界各国说同样的话:尊重当地的文化,发展当地的文化。
    文化是一个极为特殊的产业,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认同问题,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对这个产业均给予特殊的关注。最近10年,WTO成员国之间围绕着这个问题发生过激烈的争论,有不少案例值得我们注意。例如,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在保护欧洲文化的旗帜下,法国、西班牙等欧洲共同体国家就是否把视听产品的自由流通写进关贸总协定与美国发生了激烈的斗争。欧共体国家反对某些美国作品自由入境,其结果是乌拉圭回合暂时将视听产品搁置在关贸总协定之外。(注1)又如,1993年至1999年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在杂志出版领域曾发生过严重的争端。为了抵制美国杂志的大规模入侵,保护本国杂志的发展,加拿大政府于1994年宣布对以地方版形式在加拿大发行的外国杂志要根据广告额的多少,以每期为基础征收80%的执照税。此举引起美国出版公司和政府的迅速反应,认为不符合WTO的准则,并上诉世贸组织裁决。加拿大败诉后并不气馁,积极寻求补救措施,又于1998年10月颁布了《C-55法案》(即《外国出版社广告服务法》)来保护本国杂志的发展。美国政府无奈,只得坐下来与加拿大政府谈判,最后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妥协。(注2)为了保护本国文化,加拿大政府还对图书、杂志、唱片等的内容要素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在音乐方面,加拿大政府规定,电台、电视台所播出的音乐节目中必须有30%是本国产品。而何谓本国产品,加拿大是这样规定的:在作词者、作曲者、歌手、出版者四个要素中有两个是本国的,就视为本国产品。(注3)世界各国政府之所以在文化保护方面不遗余力,其原因在于文化底蕴的厚薄和创新能力的大小,涉及到整个文化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对文化的这种特殊性,WTO的例外规章允许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其进行一定的贸易保护,并不强求对等和一律。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普遍例外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文化、资源等,WTO成员国可以采取一些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措施。世界各国对于文化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共识是,通过逐项谈判逐步达成一致。(注4)

下一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