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谁当购房“主贷人”?

让收入高的一方当“主贷人”    共同去贷款,但是住房贷款涉及到的细则,也值得很多夫妇仔细揣摩,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就是其中的一项。

    在签订住房贷款合同的时候,银行都要求贷款人购买一项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这项综合保险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损失保险,当抵押的房产出现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例如火灾、暴风雨、坍塌等,保险公司将承担财产的损失; 还有一项就是还贷保证责任险,要是贷款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或是伤残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将承担剩余的还贷责任。

    但是,仔细查看保险条款,我们可以看到,还贷保险责任险只保障 “主贷人”发生意外或是伤残的情况。在去年的一次意外事故中,小狄的丈夫不幸遇难于异乡,失去亲人,给小狄不仅带来的是情感上的伤痛,还有沉重的财务负担。小狄和丈夫在几年前购买了一套80万元的房产,每月要向银行还贷3500元。因为丈夫的收入比较高,这笔贷款倒是没有给家庭带来什么特别大的负担。因为小狄自己是在银行工作的,在申请住房贷款的时候,“主贷人”就由小狄来当了,丈夫是共同贷款人。因为小狄觉得自己在银行工作,用自己的名字申请住房贷款,办理手续的时候方便一些。而丈夫遇难后,小狄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的贷款额,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指出,还贷保险责任险保障的是“主贷人”遭遇伤亡的情况。在小狄和银行所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上,小狄是“主贷人”,也是保险条款所保障的唯一对象。因此,小狄丈夫的意外身亡不属于赔偿的范围。面对和自己的月收入相差无几的还贷额,小狄欲哭无泪。

    小狄的遭遇让人同情的同时,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都知道,家庭中最先考虑的保险品种,应当是“顶梁柱”的意外险。因为“顶梁柱”的收入占了家庭收入的主要部分,一旦发生意外的情况,将会给家庭带来不可估量的财务负担和损失。在考虑谁当“主贷人”的时候,也要把住房抵押贷款综合险这个因素考虑进去。还贷责任险的设置,实际上是为“主贷人”购买了一份“最高赔偿金额等于剩余贷款额”的意外险。现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意外险的费率规定不一样,一般是在保额的0.1%~0.2%,让家里收入较高的一方来当“主贷人”,也就为“顶梁柱”购买了一份意外险,相应可以减少意外险的支出。

婚姻触礁后谁来承担债务    曾经有一位婚姻专家在进行调查后发现,一起贷款买房的夫妻离婚率相对较低。这个结论,乍听起来有点让人发笑,但是细细想来确实如此。涉及到了共同的财务负担,家庭在解体的时候可能就要面对更多的实际困难,如何解决住房贷款的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

    黄先生在经历一场“中国式离婚”后,与妻子10年的婚姻划上了句号。在财产分割的时候,黄先生认为住房贷款是以前妻的名义申请的,自己既不是“主贷人”,又没有共同参加贷款,法律上没有偿还这项债务的义务,尚未偿清的20万元住房贷款应当由前妻来偿还了。真的是这样吗?贷款合同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就不用承担偿债义务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就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一样,婚后他们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无论黄先生是否是“主贷人”,是否共同申请了住房贷款,他都有偿还住房贷款的义务。只有当房产判定由离婚后的一方所有,黄先生才可以提出变更住房贷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偿还贷款的义务。如果单方面地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贷款合同,就不用继续履行偿债的义务,无疑是他对住房贷款理解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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