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车人挂上“护身符” 民间格式合同插手车市

“典型的霸王条款啊!”王增辉一说起买车经历,就特别生气,“一年前我在某著名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车,结果对方只拿出一个寥寥数语的格式合同,除了付款方式、上牌方式等外,就没有其他了,连责任条款都没有。后来我在使用中,发现车子缺这少那,可是交涉时销售商推厂家,厂家推销售者,谁也不肯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根本就说不清。”
    一辆价值10多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车,购买时所签订的合同只有寥寥百余个字,这在上海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记者近日采访时从几家车商处拿到的所谓购车协议或者合同,都只是简单的一张纸,有的甚至把“销售订单”当作合同来做。所以一旦车子出了问题,根本无法根据合同与销售商据理力争。
    这样的情形是不是就一直持续下去?买车人就该当永远的“冤大头”?近日,一份“汽车销售格式合同”范本让上海的买车人终于看见了一丝曙光。这份由汇业、君悦等七家律师事务所发起的“汽车销售格式合同”,是上海第一份民间的汽车格式合同。

把好买车第一关    “现在汽车消费市场比较混乱,几乎每天都有人来投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据了解,2003年上海市消保委收到有关汽车投诉共有408条,2003年1~2月有49条,而2004年同期则达到69条,同比增长40%多。这还只是官方的数据而已,在现实中问题肯定要比这个数字多得多。
    作为上海首个民间汽车销售格式合同制订的发起者,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说: “现在,卖车的猫腻太多了。”吴冬边说边翻开几尺厚的卷宗,这些都是他接受过的汽车诉讼案件的资料,“我代理了诸多汽车消费者的诉讼案,发现汽车销售中确实存在种种不合理的现象。最恶劣的情况是,一些著名汽车销售商将库存车甚至是返修车当作新车卖,可不了解的人都以为是新车。这些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说丝毫不稀奇。从法律角度上讲,这完全是一种欺诈。”
    究其根本,很多问题还是出在销售合同上。通常购车合同是由销售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非常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明确,且制约销售商的条款基本不存在。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依据合同,追究销售商和厂家的法律责任。所以作为第一道关的合同,在购车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只有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汽车销售的格式合同文本才是真正的良方。”吴冬表示,酝酿第一份民间汽车销售格式合同是律师们尝试解决这一问题的第一步。此次由七家律师事务所酝酿的格式合同文本就“交车、验收、试车、质量保证、保险、贷款”等购车环节制订了一系列细化条款,总共达50条。
    吴冬说: “我们推出的格式合同,只是一个建议格式文本,从法律上来说目前没有强制力,销售商仍然可以采用他们自己制订的文本。但是,我们这个文本正式出来后,可以提醒消费者,你在买车时应该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应该怎样通过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值得提倡和使用    据上海市工商局合同处的一位人士表示,目前上海市场上除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家具买卖合同、商品代销合同等外,还没有汽车销售的合同示范文本。
    这位人士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才能制订合同示范文本,但律师们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起草格式合同,能较容易地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能更好地兼顾双方的利益,还是有相当积极意义的。
    记者致电一家销售商,该公司销售负责人说,他们卖车时不需和用户签合同或协议。当记者告知汽车格式合同的消息时,他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有发票,责任方很明确,有技术性的问题可以追究厂家或商家。
    但上海永达进出口贸易公司副总经理朱玉成说,虽然上海目前对购车签合同没什么明确规定,但永达汽车本着权责明确的原则,是要求和用户签的。因为发票不能体现双方的责任关系,主要是反映车价信息。也就是说,不签相关合同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秘书长商锦叔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汽车销售合同应当兼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销商的正当权利,如果符合并平衡双方要求,那么这样的合同是值得倡导和使用的。
    也许,这份发自民间的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文本还不能解决目前汽车市场上的所有问题,在真正使用中还会遇到来自不少经销商的阻力。但是有了这份格式合同作为“护身符”,买车人就迈开了维权的第一步,对付汽车消费市场上的种种陷阱也就容易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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