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500张盗版碟 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浙江省文化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在整治音像市场时,要主动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配合,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将一批长期从事走私盗版的违法经营者送上法庭,依法审判。
  这些年来,文化市场稽查队员在执法中往往遇上这种麻烦:一些经营者将非法音像制品存放在住宅或地下仓库中,由于办理相关手续难而无法入内检查。因为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不是很明确。
  不过去年10月25日,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作出了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法音像制品,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经营资格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系列环节,经营者购进违法音像制品,并存放于仓库等场所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的中间环节,对此也可以认定是非法经营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明确提出:对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那经营多少违法音像制品可以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个人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就应予以追诉。
  杭州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该支队查处的每一起违法经营音像制品案件,都已达到或超出这一追诉标准。光是最近西湖区查处的一个案件,就收缴近3万张违法音像制品。以前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被查处的经营者多数只要处以1—5万元的罚款或吊销执照的处罚,而现在开始就要得追究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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