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著名摄影家吴印咸,生前曾经拍摄过两幅人像摄影作品:一幅是摄于1936年的《周璇》,另一幅是摄于1937年的《侧目而视——白杨》。这两幅照片当时均未发表,一直到1981年1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吴印咸摄影集(上)》时,吴老才将照片《周璇》收入该书使其首次面世。而另一幅照片《侧目而视——白杨》,在1993年7月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吴印咸摄影作品珍藏》中首次公之于世。2002年,广州俏佳人公司制作了《早期中国电影》系列VCD光盘,其中在周璇主演的6部影片VCD光盘外包装封底左侧印了吴印咸拍摄的《周璇》,白杨主演的2部影片VCD光盘外包装封底左侧印了吴印咸拍摄的《侧目而视——白杨》。上述VCD系列光盘在销售过程中,被吴印咸的女儿吴筑清在上海和北京购得。于是,吴筑清于2004年7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广州俏佳人公司及其上海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摄影作品《周璇》摄于1936年,首次发表于1981年,属于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发表的,应当受到保护;《侧目而视——白杨》首次发表于1993年,属于自1937年拍摄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摄影作品《周璇》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吴筑清经济损失1.8万元。本案中广州俏佳人文化公司的错误在于,对两幅人像照片的审查不到位,没有认真查清两幅照片的准确发表时间,以至于没有搞清楚哪一幅作品的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哪一幅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受保护了。结果,由于《周璇》的照片还在保护期内而被判侵权,从而付出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