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民出版社提出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海明威作品遭侵权案再起波澜

   上海译文出版社状告天津人民出版社侵犯该社海明威作品中文简体专有出版权一案,近日再起波澜。天津人民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驳回上海译文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天津人民出版社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译文出版社日前以天津人民出版社在未经该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海明威的《永别了,武器》,侵犯了该社对海明威作品享有的中文简体字专有出版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告天津人民出版社侵权。法院一审判决:天津人民出版社立即停止对上海译文出版社享有的海明威作品《永别了,武器》中文简体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并赔偿译文社经济损失。

    这是一桩典型的外国文学出版领域的侵权案例,由此引发了媒体和业界有关加强翻译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外国文学出版准入门槛、提升外国文学翻译质量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

    此次天津人民出版社再次上诉,争议的焦点为:一,天津人民出版社质疑译文出版社对涉案作品是否得到合法授权;二,天津人民出版社另行翻译出版《永别了,武器》是否属于侵犯译文出版社主张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译文出版社按照出版行业惯常做法从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引进的海明威作品著作权,其运作并无不规范之处。著作权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可印证译文出版社出版海明威作品有合法来源。因此,上海市二中院确认译文出版社提供的海明威作品著作权授权文件具有合法性,并确认译文社通过许可合同已得到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既然是“专有授权”,则意味出版者不仅有权翻译并出版,也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的翻译并出版的行为。译文出版社与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于1994年、2004年签订的两份合同均明确,授权出版的“语种”是“中文简体字”,“专有权情况”是“专有”,“发行区域”是“全球”;而且,2004年合同第25条“盗版”条款规定“译文出版社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打击盗版海明威作品的行为”,而天津人民出版社已承认其翻译、出版《永别了,武器》未得到合法授权。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天津人民出版社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起版权官司一波三折后终于尘埃落定,它给予人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外国文学出版领域的侵权盗版现象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此次官司说明这种“出版界之怪现象”正逐渐改变。译文出版社也希望通过这起官司,提高业内对翻译作品版权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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