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使用图片避免侵权的四个关键

    ●案例:2007年,著名绘画大师齐白石逝世50周年,亦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即将截止之时。年末,以齐良怜、齐良芷、齐良末等9人代表百位齐白石后人,赶在2008年1月1日前,把全国24家出版社和金币制作单位告上了法庭,这24家单位都是未经齐白石后人的许可,擅自在图书中或黄金制品中使用了齐白石的作品。其中如重庆出版社,1999年时出版了《齐白石丁二仲经亨颐简经伦来楚生印风》一书,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大量齐白石的篆刻作品,但并没有人找他们“麻烦”。于是,到2006年,他们又出版了《齐白石经典印作技法解析》一书,书中继续大量使用齐白石的作品。可是,2007年年底,齐白石后人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对于齐白石后人的起诉,重庆出版社辩称:他们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解析》一书中为介绍、评论、分析齐白石的篆刻艺术而引用齐白石的部分作品,属于合理引用,并没有超过适当引用范围。而且引用作品均给署名,客观介绍,正面宣传,丝毫没有丑化作品。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以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但引用他人作品的比例必须适当。而本案《解析》涉案作品数量达300余件,《印风》涉案作品数量达560余件,且书中使用齐白石的作品并非是为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重庆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3万元。与重庆出版社同时被起诉的其他23家出版社和单位,也都先后或被法院判决,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总之,都支付了数目可观的侵权赔偿费。这起齐白石版权案件最集中地表明,图书出版者不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即使在使用后的10年、20年、30年内没有遭到起诉,也并不等于就没事了,只要你是在保护期内使用作品,只要权利人是在发现侵权行为的两年诉讼时效内,即使超过作者死后50年的最后保护期限仍然可以起诉。

    查清图片作者身份并署名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书、报、刊出版物中使用的图片,不管是美术作品还是摄影作品,除了时事新闻图片只需注明出处,无需为作者署名,其他各类图片,即使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或者是法定许可使用的,都必须为作者署名;不署名就是侵权,就要赔礼道歉,有的还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时下,不少出版者使用图片不愿意为作者署名,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署名权是作者极其重要的人身权利,是表明作者创作了作品的重要证明和标志,不署名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引发侵权纠纷几乎是确定无疑的。如前提到的吕厚民诉北京同升和鞋店侵权案和张滨诉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特别关注》杂志侵权案,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不为作者署名。结果,无一例外地付出了侵权代价。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也做出了可以不给作者署名的规定,但那只限于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限于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署名的两种情况。事实上,这两种情况在出版物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出版物中的图片都应当是有作者署名的。不过,在实际的出版工作中,也有两种情况无法给作者署名,这应当做特殊处理:一是作者佚名的古代美术作品,或者已进入公有领域的近、现代摄影照片,如果确实查不到作者,应注明作者佚名,以示编者的严谨。二是家庭或个人保存的老照片。这类照片里既有个人肖像也有集体肖像;这些肖像有的是照相馆照的,也有的是熟人或朋友给照的;而对于老干部、老党员或知识分子家庭,还有一部分在过去年代的战斗或工作中的照片。这些照片由于年代久远,加之当时也不讲什么著作权保护,摄影者是谁,记不得也无从查考了,现在因为写回忆录或出版传记等缘由而用到了书、刊里,此类照片属于是无法给作者署名的。应当由照片提供者出具材料证明作者佚名,并在书、刊里注明:“供图者:某某某”。
    总之,不管图书,还是报刊,只要使用图片,必须标示作者姓名或者注明出处。既不署名又不注明出处的做法,肯定是不正确的,应当尽快纠正。

    (作者为山西省版权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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