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畅谈新闻出版业应对入世举措

    被称为中国出版业“国家队”的中国出版集团今天在京成立,而中国发行集团、中国印刷集团也即将挂牌运行,与新闻出版总署彻底脱钩。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新闻出版业将会出现哪些变化?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近日就此接受了上海文汇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版物市场的发展前景,大家十分关注。在出版物市场的准入方面,中国政府作了哪些承诺? 
    石宗源:在书报刊分销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加入1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这5个经济特区和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这8个城市设立中外合资的书报刊零售企业。其中在北京和上海,零售企业不超过4家,其余地区不超过2家,在北京设立的零售企业中的2家可在市内设分店。加入世贸组织后2年内,开放所有的省会城市及重庆市和宁波市,并允许外资对零售企业控股。加入3年内,取消对外资从事书报刊分销服务企业在地域、数量、股权及企业设立形式方面的限制。加入5年内,超过30家分店的书报刊连锁企业不允许外资控股。在音像和娱乐软件分销服务方面,承诺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情况下,加入时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方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和娱乐软件的分销。还有就是承诺自加入时起,全面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些是主要的承诺。 
    记者:我们只是承诺逐步放开出版物的分销服务,编辑出版环节、出版物进口经营权等并未放开,这对中国新闻出版业产生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石宗源:由于出版物市场对编辑出版环节的影响越来越大,这种影响不可低估。中国新闻出版业在出版物市场的竞争中能否继续居于主导和主体的地位,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加入世贸组织从总体上看有利有弊,经过努力可以做到利大于弊,这个判断同样适用于新闻出版行业。我们应牢牢掌握主动权,做到既能把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来,又能有效防止和抵御西方敌对势力的渗透和不良文化的进入。既要认真履行中国政府的有关承诺,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又不能让外国服务提供者享有超国民待遇,获得不合理的特权。 
    记者:从政府管理机关角度而言,应对入世,有哪些举措? 
    石宗源:首先是建章立制,依法行政。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先后修订颁布的“一法四条例”已构成目前中国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框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出版物分销服务逐步放开的承诺和先内后外的原则,允许中国公民从事出版物的批发业务,同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经营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业务。当前,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正按“一法四条例”确定的原则,抓紧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制度、党和国家重要文献以及中小学教材专营制度、年检检验制度、执业资格和岗位培训制度等。今后,外商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也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行为受相关制度规范。
    政企不分和管办不分严重影响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职能的有效行使,新闻出版总署目前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与直属企事业单位脱钩。不仅中国出版界的“国家队”要脱钩,全国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有的已经实现了政企分开和管办分离,有的正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当然,脱钩仅是转变职能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尽快实现从行业管理向社会监管的转变,并把重点转向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更加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长期以来,新闻出版管理带有较为明显的行业管理特点,侧重于对新闻出版活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比如对各种许可证的管理,对书号、刊号和版号发放与使用的管理等等。今后,这些管理仍然是重要和必要的,但管理重点已发生了变化。这是因为,随着高新技术在新闻出版领域的广泛运用,特别是计算机制版和传版技术、即时印刷和按需印刷技术的使用,使得出版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讲,不一定非得通过专门机构才能完成,经营者并不需要很高的专业水平和昂贵的设备,就可以完成某些或全部出版活动。这就使非法出版活动不仅易于从事,而且越来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 
    针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情况,还要严禁国外出版物分销企业进入并控制出版领域。未经批准,外国出版物分销企业不得通过中国新闻出版单位取得或变相取得租型造货权,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向国外分销企业转让或出卖书号、刊号和版号,或者将总发行权承包给国外分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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