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伪书”怎样索赔

“伪书就像假药。假药谋害健康,伪书谋杀思想。”姜汝祥这样评价市场上的伪书。
    然而,对于已经购买了伪书的读者来说,花了钱,买回来的却是毒害自己的假药,比窦娥还冤啊。用什么来维护他们的利益呢?


退一赔一也应适用伪书    近日,记者就假书、伪书的投诉情况咨询了上海消保委,很意外,消保委竟然未接到任何这类问题的投诉。消保委有关工作人员认为,假书、伪书因为也是正规出版、印刷的,读者即使买到,也很难辨别,它与盗版书不同,盗版书因质量差,一目了然。另一方面,由于消费金额不多,读者也可能忍气吞声。

    而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2月24日印发的《关于对含有虚假宣传信息的图书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读者如果买到“伪书”,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向出版社索赔、向法院提出诉讼等。

    对于已经购买伪书的读者,可以凭发票到购书点退书。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认为,读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伪书大致相当于假冒伪劣商品,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书店买了伪书,由于他与书店是买卖合同关系,书店就是违约行为。消费者可要求书店方或出版方退还书款,并依据《消法》49条要求出版方增加赔偿一倍的书款,以及因退还图书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等。

    但是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买到的是伪书,而书店或出版方否认是伪书,消费者则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消费者还可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行政部门审查图书的真伪,并以处罚通知书作为诉讼的证据。

    如果书店在明知该书是伪书的情况下还销售,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伪书的法律空白    “冒牌‘外版书’之所以一直以来很少受到法律制裁,主要原因是钻了我国现存的法律和管理的‘空子’。”姜汝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有很多出版社都有过出版和发行“伪书”的经历,而它们至今大部分都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主要在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不甚完善和新闻出版管理制度不健全。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也认同这个观点。他表示,首先就是伪书的确定问题。什么是“伪书”?“伪书”由谁来认定?这在目前还是一个不好界定的概念,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对此界定。

    吴冬认为,假冒名家的姓名或照搬别人的书封面出版书籍,毫无疑问是侵犯别人的名誉权、著作权的,这种做法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买了假冒书的读者,可以联名起诉进行索赔。

    但有些书很难定论,如那些跟风仿冒的书,有的设计样式虽然接近,或故意把名字取得有点像,或写作风格、文字形式一样,就很难界定了,这有待出版法的进一步完善。

    吴冬说,虽然“伪书”出版商从著作权、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和行政管理四方面都违背了法律法规,但作为那些利益受到损害的出版商来说,能够做的除了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关注外,只能从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两方面进行法律诉讼。“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只保护具体表述,不保护思想,因而只抄袭正版图书的目录与大意,不抄袭原文的做法在业内大多不会受到惩罚。”

    现在的伪书书商们手段越来越高明,很多作品只抄思路和大意,侵权的字数则相对较少,而我国法律认定是否侵权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字数多少判定的,由此可见打击“伪书”的维权之路很艰难。

缺乏集团诉讼使维权艰难    通常情况下,一本伪书可能会同时涉及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侵害多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如对作家的名誉权的损害,或者抄写别人作品对著作权的侵犯和对消费者的欺诈等。

    虽然在法律上各个权利主体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情况,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下,维权的成本太高。为了一本价值几十元的书去动用法律程序,其对应的成本远远高于书本的价值,而成为不可能。即使是在消协,也几乎没有收到有关伪书的维权投诉。

    “如果是在美国,其公益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吴冬介绍,集团诉讼的真正价值在于对大众侵权的制约。在集团诉讼中,起诉人并不一定是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是无关的人或者组织,当事人作为原告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要求赔偿集团所属的全部成员所受的损害。比如,消费者针对伪书的商业欺诈行使集团诉讼的话,某一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代表所有受到伪书欺诈的读者进行维权,而要求书商对所有读者进行赔偿。通过这一机制,成百上千人的合法权利从理论上可以由一个名义上的原告来代表,在这一机制下,对任何公司的违法行为都起着震慑作用。

    而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如果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只能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大家遇到此类违法行为后,不能以个人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只能向有关部门投诉,提供违法活动的线索,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