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如何? 律师高智晟和王蓝涛撰文指出,仅就“垄断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契约关系角度去探讨这次提高收费的行为,歌华有线多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39条规定:“采用和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52条第(四)款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而歌华有线的涨价行为均与以上条款相悖。
郝云峰律师提供给记者的民事起诉状称:歌华有线在没有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未与原告协商,单方面强行提高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及第6条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歌华公司在涨价之前没有详细说明此次涨价的具体原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之规定,经营者不能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
关于对此起诉讼的看法,歌华有线未发表任何看法。但将其推上法庭的郝云峰告诉记者:“在法理上,消费者在这件事情上应当是站得住脚的。”他说:“消费者与歌华有线之间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价格是合同里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像价格这种重要的条款,不能单方强行变更,如果是单方面变更,变更的行为应当无效。”
当初歌华有线公布涨价将获得7000万元收益信息后,其投资者大多高兴不已。半月后,歌华有线还推出了200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5265万元,除此之外,还有未分配利润8798万多元。歌华有线的滚滚财源增强了投资者信心。但如今,7000万涨价收益在诉讼面前有些风雨飘遥投资者可能期盼歌华有线能提供来自垄断力量之外的实实在在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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