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拴不住房产商的心 违约纠纷屡屡攀升

  在广告上明明白白写着“商住”的楼盘,但在实际订立合同时,房屋性质成了“商办”;广告上写明“离XX位置只需10分钟”,最后消费者居然被告知是坐出租车的10分钟。记者从闸北区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今年有关房地产的投诉依然是大头。但发生的明显变化是投诉重点由房屋质量转向了合同纠纷和广告承诺不兑现。

    据了解,房产类投诉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四大类别之一,今年有关房地产买卖的合同纠纷占投诉绝大部分,占该类投诉的41%,高于去年消费者对房屋质量的投诉比例。

违约方有恃无恐    主要表现为违约方合同约定不履行,承诺不兑现。这类投诉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目前房产市场供大于求的客观状况,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普遍有“要房子”的心理,因而房产商即便违反约定也不怕消费者因此要求退房,即使消费者要求退房,房产商在支付一定违约金后,也不会影响第二次销售,也不会影响其获得更高的利润,最后吃亏的还是消费者。主要表现有房产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无故更改协议条款及违反约定后又不承担违约责任。

自制合同五花八门    目前,房产市场尚在热销中,有部分经营者惟利是图,不讲诚信。手段恶劣,钻空子,自制形式多样“合同”,有“购房意向书”、“房屋定购书”和“房屋临时预定协议书”等,这些“合同”故意不标明主要内容,从而规避自身应负的责任或强调消费者的责任等。

    某房产商尚未获得预售房屋许可证,按理不能和消费者签订售房合约,于是就钻起法律的空子,和消费者签订了自制的“购房意向书”,并故意不写明房价、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购房意向书”规定消费者必须支付5万元意向金。等到房产商获得许可证,要签订正式预售合同时,却单方面提高事先承诺的价格。

房产中介鱼龙混杂    房产热引发房产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整个房产中介服务鱼龙混杂,消费者一不留神就陷入中介陷阱,损失财产、时间。

    某房产中介公司明知中介公司不能经营房屋买卖,居然与消费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违约责任上故意回避由于中介方未协调好与上家的关系,导致消费者买房不能的违约款项,延误消费者购房时间。又如:中介公司故意混淆定金、订金、预收款,故意不作正确区分,甚至自制法律概念,如“临时预定金”,不出具正规购房赁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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