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屡吃官司 都是写名人隐私惹的祸

  日前,著名导演凌子风的子女诉人民出版社、作家出版社和作者曹积三侵犯名誉权案二审结束。引起凌子风子女强烈不满的文章《“大帅”凌子风》没有被法院认定侵权。虽然此文确有一些失实之处,但法院认为时间上的出入并不足以造成对凌子风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凌子风名誉权案还没了结,著名作曲家刘炽的前妻柳春也因为《作家文摘》上刊登的一篇名为《音乐家刘炽与李容功38年婚外婚内情》而将作家出版社告上法庭(本版5月30日曾有报道)。这一案件法院正在审理。事实上,由写名人的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远不止这两起。为什么替名人“扬名”的作者和媒体会屡屡被名人的家人告上法庭?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引发官司的文章都描绘了名人的私生活    引发这两起案件的文章有显而易见的共同点:讲述已故名人与第二任妻子的感情婚姻生活,有大量具体细致的个人生活场景的描写。凌子风的女儿凌丽认为,《“大帅”凌子风》一文,在有关凌子风再婚生活的情景上,造出与事实完全不符的时间段来,使父亲与他的再婚妻子韩兰芳的“红颜知已”“结为伉丽”和“共同生活”的时间提前在她的母亲与父亲生活40年中的最后两年内。把本来两个合法婚姻的部分时间重叠在一起,造成了凌子风有婚外恋和重婚之嫌。柳春则指出,《音乐家刘炽与李容功38年婚外婚内情》这一题目中所说的38年,就包含了自己与刘炽婚姻期间共同生活的29年。丈夫的“婚外情”本是家中隐私,自己也因此受到严重的伤害,被告却将其公诸于世。离婚诉讼前后进行了8年,自己不想也不愿让更多人知晓其中的辛酸,可此文也将此披露,其中还有一些不实之处。 

    记者发现,凌子风和刘炽的子女都不知道这两篇文章刊发的经过,作者也从没与他们联系过,更没有核实过有关细节。文章的素材几乎都来源于两位艺术家再婚的配偶。这是造成被认为细节失真最终对簿公堂的主要原因。两篇文章的作者都称自己写作的初衷是出于对艺术家的敬仰和尊重,并无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或过失,但原告方却并不这样认为。凌子风的女儿凌丽撰文指出,“当前社会中存在一种媚俗、浮夸、专盯名人轶闻的文风,因此我们认为描述公众人物尤其是已故名人的私人生活方面,特别应该谨慎从事。”而柳春也认为《音乐家刘炽与李容功38年婚外婚内情》“整篇文章从伦理、道德和法制观念上,都是不应提倡和宣扬的。” 

写名人隐私的文章是“低级趣味”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认为,“名人的私生活”的确是目前许多报刊文章最吸引人的卖点。很多的官司也随之而起。这些文章在名人的社会成就、奋斗历程、人格人品等方面很少关注,就喜欢描写婚恋家庭等隐私内容。这种现象说明,转型期的中国人在欣赏品位和评价机制上逐渐从理想主义转向现实主义,从高层次需要转向低层次需要。在信仰缺失的真空状态下,相当一部分人低级趣味的猎奇心理越发强烈。一些媒体在市场化的环境下,不自觉地迎合了这种需要。而从那些名人自身的经历来看,其实有很多比这些内容更突出的地方值得报道和宣扬。 

    著名作家苏叔阳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接受采访时从不愿意谈个人生活方面的内容,“没什么意思”。他也不赞成文艺圈的人私生活频频被“曝光”。他说:“艺术家应该是以自己的作品立足的,个人生活与常人比也没什么新鲜,婚恋感情的事很难说出谁对谁错。隐私讲得太多,可能会伤害自己的亲人。这样的报道过多也容易使读者错误地认为艺术家都是些作风不好的人。” 

作者和媒体应该加强法律意识    柳春诉作家出版社一案的原告第一代理人是我国著名的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教授。她曾就此案组织5名在婚姻家庭研究方面享有声望的专家进行研讨,并递交了一份有他们亲笔签名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指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我国刑法和婚姻法的一贯精神。刘炽和李容功之间的‘婚外情’无论从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都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否定。作为在社会上有相当影响的《作家文摘》刊载为这种违法行为鸣冤叫屈甚至唱赞歌的文章,做法错误,影响恶劣。”他们的意见是否会被法院采纳目前还难以知晓。 

    实际上,很少有文章的作者自称对自己写的名人怀有恶意,但律师还是提醒他们,为了少惹官司,最好多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葛小鹰告诉记者,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如果文章中有不实的内容甚至有恶意捏造的情节,或者内容确有其事,但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发表时又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都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已经故去的名人固然无法发表意见,但他健在的亲人的权利同样不能随意侵犯。虽有“文责自负”的行规,但若刊载的文章被认定是侵权,有审查义务的媒体也难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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