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打击盗版先例 《我为歌狂》盗版书判赔5万元

  “查出一本盗版书,就能‘罚’他们5万元!”旁听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宣判,上海人民出版社总编办公室主任孙建越兴奋不已。 

    就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诉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销售盗版书《我为歌狂》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应停止侵权,并于规定时间内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道歉,还要在规定时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说,这是上海首起因盗版而对簿公堂的案件,法院运用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举证责任和赔偿数额上开了先例。 

    与人们熟知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不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把侵犯著作权的举证责任从原告方转移到了被告方,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就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原告起诉侵权的重要物证是今年1月10日,上海市版权局在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下属康健分部查获的一本盗版书《我为歌狂》,而被告辩称盗版书是营业员从重复购书的顾客不慎调换进来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盗版书的合法来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往打击盗版主要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常用方法是根据销售额处以数倍的罚款,一本盗版书不过十几元钱,就算是罚100倍,也不足2000元,而且根据有关规定,行政罚款金额较大就要举行听证,一些行政机关因此不愿开出大罚单。 

    上海出版界一位人士曾估计这次审判“大概赔一两千元钱”,这次判赔5万元,大大出乎他的意料。根据新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如果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也不能确定侵权人的非法所得,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孙建越高兴地告诉记者,由于过去举证责任在原告,罚款数额低,盗版书销售者往往采取“丢卒保帅”的办法,拒不提供盗版来源。为了隐蔽销售额,盗版书商在柜台上只放少量的盗版书,大量的盗版书都藏在仓库里。而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即使销售额再少,也会引发高额索赔,如果销售者不肯提供盗版来源,那就得自己支付高额赔款。“我们过去查盗版要一直查到印刷厂,现在告销售商就可以了,新的著作权法为正版撑了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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